為臺胞投資發展融合「先行先試」提供法律支撐《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將元旦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0-12-21 13:21 星期一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羅莎莎
2020年11月27日,首個促進臺資聚集區兩岸創新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管理體制、產業發展、人才科創、社會服務、法治環境等方面,全方位探索高水平開放的新機制、新路徑、新模式,致力於將臺胞投資最集中的崑山試驗區建設成為兩岸產業合作轉型升級的先行先試區、兩岸中小企業深度合作的重要載體、兩岸交流合作模式創新的示範平臺。
總結經驗以良法為基
2020年是臺商投資江蘇省崑山市三十周年,目前已累計批准臺資項目5346個,投資總額640.95億美元,註冊資本328.14億美元,有10萬臺商臺胞在崑山這個毗鄰上海的小城市安居樂業。崑山更是大陸臺商投資最活躍、臺資企業最密集、兩岸經貿文化交最頻繁的地區之一。
「通過試驗區立法,梳理研究當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等方面面臨的瓶頸和問題,充分調研和聽取廣大臺商臺胞的發展訴求,力爭在生活便利化、社會治理創新、兩岸經貿往來、體制機制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在12月17日舉行的《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志紅介紹。
據了解,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2013年設立7年來開展了一系列具有原創性的試點試驗,積累了一批可供複製推廣的有益經驗,形成了部省際聯席會議等持續推進試驗區建設發展的平臺和機制,成為聯結兩岸、共商合作、深化交流的重要載體。
為進一步將國家和省級層面的支持事項通過立法形式予以系統梳理、提煉並加以固化,江蘇啟動《條例》相關立法工作,2年多內多次組織開展座談會、協調會、推進會等,開展走訪調研工作,系統梳理國家和省級層面支持試驗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廣泛聽取對立法起草工作意見建議,對《條例》框架及內容反覆推敲20餘稿。
「《條例》的出臺將崑山市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法規化,上升為具體的可操作可複製的制度內容,對依法推進試驗區建設、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向更高質量發展將產生重要的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主持座談會的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主任朱曉明表示,這也是推動江蘇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探索。
《條例》要求試驗區應當加快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加強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在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的合作,推動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創新要素等方面銜接互通,實現試驗區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
為先行先試預留廣闊空間
「《條例》的貫徹實施將為崑山試驗區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崑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周旭東介紹,將有助於鞏固提升崑山試驗區改革成效,推動在兩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試,探索崑山試驗區高水平開放的新機制、新路徑、新模式,加快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為了崑山試驗區今後在「先行先試」上預留廣闊的空間,《條例》專門做了諸多制度創新的遠景規劃,包括支持試驗區與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在人才、資本、科技、資源的有機融合;規定江蘇省、蘇州市政府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有關政策以及相關試點活動,可以授權在試驗區同步推進。
記者還注意到,在立法支撐下,崑山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將由制定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此外,《條例》明確江蘇省政府通過試驗區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試驗區建設,研究決定試驗區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崑山市政府具體負責試驗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等事務,推動建立試驗區與行政區一體化治理模式;採用賦權清單形式,將省和蘇州市有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賦予崑山市政府在試驗區內實施,增強地方和試驗區更大的自主權和創新空間。
臺胞將享受同等公共服務待遇
《條例》還針對開發建設、產業發展、社會服務定等多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包括支持試驗區開展鄉村振興綜合改革試點、鼓勵試驗區在農業文化旅遊融合發展、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集體經濟創新發展等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境內外相關機構在試驗區設立技術轉移、技術培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科學技術服務機構。
試驗區要加強與臺灣地區的產業合作,引進和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製造、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打造先進位造業集群。支持光電產業園、生物醫藥產業園、機器人及智能製造產業園等園區建設,支持培育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鼓勵崑山綜合保稅區功能延伸和轉型升級,推動區內傳統工業區向科創產業園轉型。
《條例》著力推動兩岸人員往來便利化,探索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條例》提出,要給予試驗區內工作生活的臺灣地區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與本地居民在醫療、教育、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在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深化對臺交流合作,建設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基地,鼓勵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交流活動;鼓勵臺灣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
《條例》規定,試驗區可以設立由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相關團體、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顧問機構,為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提供諮詢。
《條例》鼓勵和支持試驗區在現行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包括在辦理涉臺案件、處理涉臺糾紛方面要求完善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培育發展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試驗區開發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責任編輯: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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