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府投資將更規範,新條例7月起施行

2021-01-19 北京日報客戶端

政府投資項目,以後將越來越走向規範化。

5月5日,中國政府網發布消息顯示,國務院發布第712號國務院令,《政府投資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投向以公共領域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條例》在總則中表示,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4類項目可簡化審批程序

在政府投資決策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方面,《條例》規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監督檢查信息應依法公開

在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條例》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條例》還規定,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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