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於:北京市住建委
原標題:昌平這地兒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
[昌平區]關於《昌平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等相關規定,經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批准,現針對《昌平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2日徵求意見方式:對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有建議、意見的非住宅產權單位持法人授權委託書,向昌平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遞交有關意見並加蓋非住宅產權單位公章(原件)。為確保建議、意見的真實性、有效性,請如實填寫姓名(非住宅產權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及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坐落。聯繫人:高峰、蘭天 ;聯繫電話:69717434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南環東路36號212室意見收集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附件:《昌平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昌平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昌平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 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昌平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安置房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已被列入2019年度北京市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實施計劃。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進一步保障本項目安置房地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現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補償的主要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京建法〔2011〕16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號)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
二、徵收主體
(一)責任主體
昌平區人民政府負責本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昌平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徵收辦)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昌平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徵收事務中心)為我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辦委託徵收事務中心負責該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沙河鎮人民政府須積極支持並全力配合區徵收事務中心對該項目的徵收工作。
(二)建設單位
本項目建設單位為北京建工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項目安置房建設等相關工作。
(三)中介機構
徵收勞務、房產測繪、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通過協商、投票或搖號等方式選定。中介機構受委託負責本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測繪、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三、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是指本項目安置房地塊北京盛昌順塑鋼有限公司。
四、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為本項目規劃四至範圍。
五、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徵收辦組織相關單位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向被徵收人公布。
(一)已登記的被徵收房屋,其權屬、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準;無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薄但經合法審批的被徵收房屋,根據審批文件載明的權屬、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予以確認。
(二)未經登記或審批文件不全的房屋,由徵收辦組織發改委、住建委、規自分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和沙河鎮政府對權屬、性質、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確認、處理,最終以調查認定的結果作為徵收補償依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非住宅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成新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有記載的房屋,但在本項目徵收調查時已滅失的,不予補償,但經區政府批准先行拆除的地上物除外。
(三)對於在2018年4月23日徵收辦發布《房屋徵收暫停辦理事項公告》以後,經相關部門認定違反規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等行為,不予補償、補助和獎勵。
六、徵收補償方式及標準
本項目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用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助和獎勵。
(一)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按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等情況,採取一種或多種評估方法,綜合評估確定補償金額。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本項目被徵收房屋實際容積率小於1.0。按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優先選用房地分估路徑,本次工業用地熟地價的評估採用成本法和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確定該宗地的地價水平,且設定容積率為1.0進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採用成本法評估時,可優先選用同區域或類似區域內三個(含)以上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獲取其已審定的徵地拆遷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前期費用、利息、利潤、稅費等相關成本費用,進行分析比較後取值。
七、相關補助和獎勵
(一)搬遷費
被徵收房屋搬遷費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50元。房屋徵收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由徵收辦委託具備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搬遷費測算報告。由徵收人實施搬遷工作的不給予該項費用。
(二) 移機費
電話移機費每部235元,有線電視移機費每戶300元,空調移機費每臺400元,熱水器(含燃氣及電熱水器)移機費每臺300元;網絡遷移費以被徵收人實際繳費額和使用時間(月)為依據,扣減已使用時間(月)後,按剩餘時間已繳費額給予網絡遷移費。以上費用均需在合法建築內進行確認。
(三)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但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提交了由經營者和房屋提供者籤署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承諾書》,承諾遇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其場所或經政府批准進行徵收拆遷、以及要求恢復原場地使用性質時,不申請相應補償的除外。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2.被徵收房屋由徵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
3.經與被徵收人協商同意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式可參照以下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年平均納稅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給予8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納稅額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給予15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納稅額300萬元以上,給予3000元/平方米。
(四)配合拆除獎
2013年3月28日之前建成,未經登記或審批文件不全的被徵收房屋不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但配合徵收工作,在籤約期限內完成籤約並騰退交房的,可給予配合拆除獎勵。具體標準為:彩鋼(棚房類)結構不高於400元/平方米、磚混(磚木)結構不高於600元/平方米、砼(鋼)結構不高於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所涉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移機費和裝修成本等不再另行補償、補助。超過規定期限或拒絕配合徵收工作的不再給予該項獎勵。
(五)工程配合獎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籤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籤約搬遷的,給予不超過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補償補助總款(土地補償款除外)5%的工程配合獎勵。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1-10天內籤約並搬遷交房按5%給予,11-20天內籤約並搬遷交房按3%給予,21-30天內籤約並搬遷交房按1%給予,超過30天後不給予。
八、籤約期限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公告後啟動徵收補償協議籤約工作,本項目籤約期自 年 月 日9:00至 年 月 日18:00(共計**天)。
九、款項支付、搬遷期限及其他事項
1、徵收中心應按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徵收人支付相應款項,被徵收人應按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騰空房屋、結清水電等相關費用,並將房屋交付徵收中心。
2、被徵收人應在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徵收中心交納房屋鑰匙。
3、審計公司收集審核資料,經審核認定後15個工作日支付徵收補償款(含補償、補助、獎勵相應款項)。被徵收人應在領取徵收補償款前將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提交給徵收中心。
4、由規自委昌平分局辦理註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證事宜。
十、籤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方式
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公告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對不履行補償決定並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沙河鎮西沙屯村、滿井西隊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涉及其他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可參照本方案的程序和標準開展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工作。
十二、本方案未盡事宜或遇到特殊情況,需經區政府研究批准後執行。
十三、本方案由昌平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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