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113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19〕1949號),涉及新疆24家經營企業。2020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通告其中5家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巴扎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於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巴扎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烏雞(購進日期:2019-08-16),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990.2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解放南路8號的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巴扎店銷售的烏雞(購進日期:2019-08-16)共計20kg,進貨地點為新疆王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貨價格為36元/kg,銷售價格為39.8元/kg,貨值金額為796元。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並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烏魯木齊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購進該批次烏雞時,索取了供應商營業執照和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9年12月18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天山區農業農村局。
二、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超市新興街店經營的生魚(黑魚)和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於2019年8月16日,在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超市新興街店抽檢了兩批次樣品,分別為生魚(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和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經檢驗,該店經營的生魚(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規定,檢出值為34.9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該店經營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926.6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興街164號的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超市新興街店,於2019年8月14日收到由新疆海誠和商貿有限公司供貨的3條生魚(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3條,共6kg,購進價格為20元/kg,銷售價格為56.8元/kg,貨值金額237.14元;於2019年8月15日收到由昌吉市康源養殖場供貨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8隻,共9kg,購進價格為22元/只,銷售價格為43元/kg,貨值金額292.17元。因案件性質相同,辦案單位對這兩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併案處理,經過現場核實,生魚(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由承檢機構採樣2條,共計3.182kg,剩餘1條(2.818kg)於當日退回新疆海誠和商貿有限公司,並由新疆海誠和商貿公司自行銷毀處理;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由承檢機構採樣4隻,共計4.748kg,剩餘4隻(4.252kg)於當日退回昌吉市康源養殖場,昌吉市康源養殖場已自行處理完畢。
該企業銷售不合格生魚(黑魚)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企業銷售不合格烏雞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並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超市新興街店在購進上述批次的生魚(黑魚)和烏雞時,索取了供應商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生魚(黑魚)和烏雞的檢驗報告,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9年12月11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農業農村局。
三、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經營的黑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於2019年8月17日,在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7),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規定,檢出值為14.1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西環北路989號的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銷售的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7)共計12kg。該批次黑魚由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聯營單位新疆海誠和商貿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13日從供貨商新疆信如齊合水產有限責任公司採購,共採購黑魚98kg,並於2019年8月16日,將其中5條黑魚配送至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該批次黑魚,進貨價格為20元/kg,銷售價格為68元/kg,貨值金額為816元。經過現場核實,黑魚(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7)由承檢機構採樣3條,剩餘2條於當日報損未售出。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並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時尚購物城在購進上述批次的黑魚時,索取了供應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黑魚的檢驗報告,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積極配合執法人員下架、停止銷售該商品,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中,更加嚴格的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9年11月21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
四、新疆匯嘉時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喀什東路超市經營的生魚(黑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於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匯嘉時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喀什東路超市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生魚(黑魚)(購進日期:2019-08-17),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規定,檢出值為62.1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喀什東路559號東方智慧園商住小區一期底商1、2、3、4號的新疆匯嘉時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喀什東路超市銷售的從烏魯木齊潤澤優鮮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生魚(黑魚)(購進日期:2019-08-17)共計10kg,進貨價格為28元/kg,銷售價格為56元/kg,貨值金額為560元。經過現場核實,該批次生魚(黑魚)(購進日期:2019-08-17),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並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匯嘉時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喀什東路超市在購進上述批次的生魚(黑魚)時,索取了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檢驗報告,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中,更加嚴格的把好進貨查驗關,將聯營商戶的資質和產品報告明示於貨架一側,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9年11月26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
五、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軍霞便民店(朱軍霞)經營的營養蛋(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於2019年8月16日,在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軍霞便民店(朱軍霞)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19-08-15),經檢驗,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1.3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316號的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軍霞便民店(朱軍霞)銷售的從安寧渠路80號豫園春市場高新區(新市區)安寧渠路小王雞蛋店購進的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19-08-15)共計80kg,進貨價格為9.5元/kg,銷售價格為10.5元/kg,貨值金額為760元,獲取違法所得840元。經過現場核實,該批次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19-08-15),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店的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做出行政處罰。鑑於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涉案金額小,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減輕行政處罰,最終給予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軍霞便民店(朱軍霞)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40元,並處罰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高新區(新市區)友誼路軍霞便民店(朱軍霞)在得知銷售的營養蛋(雞蛋)為不合格產品後,認真進行排查整改,保證在今後經營中,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供應商資質,索要產品檢驗報告,建立臺帳,確保銷售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9年12月12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