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那麼,什麼是債權呢?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一、債的概念和特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有四個特徵:
1.當事人關係的特定性;
2.客體的穩定性。一般包括物、智慧財產權和行為;
3.實現債權的實踐性。即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4.債因合法行為或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發生的根據有哪些?
債發生的主要根據有:
1.合同之債。《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或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能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債的關係。
三、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它不是特別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全部債務。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四、債的消滅
債可以因下列七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
1、因履行而消滅;
2、因雙方協議而消滅;
3、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4、因抵消而消滅;
5、因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
6、因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而消滅;
7、因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