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

2021-01-12 人民政協網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合意和家事代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那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難點是什麼,有哪些?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宜昌市中級法院原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王禮仁。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三大類型

記者:王法官,夫妻共同債務有哪幾大類型?哪個類型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難點?

王禮仁: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類型。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債屬於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2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併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中夫妻共同籤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2款中「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的債務。

在上述三種夫妻債務中,夫妻合意之債相對簡單一些,主要看有無共同籤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比較複雜的是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尤其是債權人善意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中的難點。

如何理解債權人善意之債?

記者:可否給我們舉個債權人善意之債的例子來說明?

王禮仁:好的。比如,劉強與李麗的孩子考上某市重點中學,李麗是位保潔工。孩子開學時,劉強手中只有5000元,學費不夠,遂向弟弟劉明借了5000元。劉強送孩子上學時,繳納學費8000元,又給孩子買了被子等生活用品後,1萬元就所剩無幾。

劉強家庭收入不高,勉強供應孩子讀書後,無力償還劉明的錢。劉明家庭也不富裕,便向劉強夫婦索要。李麗稱借錢是劉強經手,是不是用於孩子上學自己不知道,應當由劉強償還。劉明只知道劉強確實經濟條件很一般,孩子考上了市重點中學,而且劉強勤儉持家,無賭博等不良嗜好,相信劉強的借款是用於孩子上學,但卻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借錢是用於孩子上學。

這種情況下,劉明向劉強與李麗主張償還的5000元能勝訴嗎?其實,這5000元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

債權人善意之債的主要功能在於平衡夫妻內外關係

記者:請您再詳細解釋下為何該案例中的5000元借款屬於債權人善意之債。

王禮仁:劉強借的5000元屬於日常家事借貸。劉明雖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劉強借錢是用於孩子上學,但他有理由相信劉強借錢是用於孩子上學。因為他了解哥哥家庭並不富裕,劉強品行端正,孩子考上市重點中學需要用錢。那麼,劉明完全可以根據這一理由主張劉強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會根據民法典第1060條和第1064條判決支持劉明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劉強主張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採取用於家事需要判斷標準,劉強必須證明用於家事需要,否則不能認定共同債務。劉明主張劉強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採取用於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劉明能夠證明劉強借款用於家事需要自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劉明不能證明,但能夠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用於家事需要,同樣構成共同債務。如果有的債權人既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家事需要,也不能證明自己存在善意,則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在婚內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既有利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也有利於將來離婚分割財產時區分各自的財產和債務。所謂離婚後債務,實際都發生在婚內,離婚後夫妻債務認定標準是婚內夫妻債務認定標準的延續,兩者沒有區別,也不能有區別。

債權人善意之債的主要功能在於平衡夫妻內外關係。其「內外有別」功能主要有三個:一是夫妻債務的判斷規則內外有別。即夫妻內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用於家事需要;夫妻外部則兼採用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二是舉證責任規則內外不同。即在夫妻內部必須證明用於家事需要,但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能夠證明用於家事需要或信賴用於家事需要者均可構成共同債務。三是清償規則內外有別。即夫妻未舉債一方對善意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在夫妻內部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防止將日常家事借貸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

記者: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注意什麼?

王禮仁:要注意兩個問題。首先要防止將日常家事借貸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擴大債權人善意之債範圍。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借款是否用於家事需要債權人無從知曉,要求債權人舉證不合理,因而主張日常家事借貸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這種推定論,實際上是把借貸用途作為債權人證明的唯一內容,忽視了債權人對善意的證明責任。

推定論的最大缺陷在於會錯誤地認為日常借貸債權人都屬於善意,日常小額借貸舉證責任若存在漏洞,就可能使大額借貸分解為小額借貸,從而轉化為夫妻合法共同債務。

鑑於民法典對日常家事借貸和債權人善意之債的舉證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日常家事借貸中,舉債人或債權人也要承擔善意之債的舉證責任。因為日常借貸也有惡意借貸,如果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採取日常借貸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在賭場向夫妻一方出借2000元用於賭博的惡意借貸,也會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其出借賭資的借貸就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認定是否屬於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堅持小額從寬,大額從嚴原則。

「大額從嚴」是指判斷夫妻一方大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應當從嚴。債權人主張一方大額借貸共同承擔責任時,首先要證明用於家庭需要,不能證明時,則要證明有理由相信屬於夫妻合意,而且要達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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