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一人債務』兩人還!」這曾是夫妻債務話題所引發的民間調侃。
婚內單方舉債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此次《民法典(草案)》不僅吸收了這一最新司法解釋,並創新性地將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寫入其中,明確了共債共籤、事後追認等四條原則。一個人的債務,是一方還還是夫妻雙方一起還,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據。
【背景】
「借條上沒有妻子籤名,法院為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負債千萬,老婆也要償還?」「丈夫生前借款16萬元,妻子被訴還款」……結婚後欠債算誰的?夫妻債務引發的糾紛,一直是個熱門話題。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通報,夫妻離婚涉及共同債務的糾紛時,男方在外舉債並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佔七成多,這其中有一部分並不存在「夫妻共債」的事實,婚姻關係中的女方存在較大的「被負債」風險。
自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的適用相繼出臺了三部司法解釋。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對夫妻單方舉債卻按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引發了巨大爭議。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在新的司法解釋下,有的法院從切實保護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生效案件中一部分處理失當的案件提起再審。
【草案亮點】
增加家事代理權規定,家庭事務辦理無需雙方同時出現,符合家庭職能的需要;強調了共債共籤的原則,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避免出現「被負債」的情況。【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龍翼飛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編纂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亮點,是將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明確寫入其中。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事務的辦理過程中,不需要事事都由雙方共同出現在社交領域,只要有一方代表家庭實施了諸如家庭消費、家庭教育開支等行為,就會被當然推定為是代表夫妻雙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夫妻債務就出現了是個人還是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也作出了相應的創新制度安排,總結了長期以來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就相關問題的處理提出的一些有效的司法解釋,同時也參考了相關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所帶來的啟發。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主要強調以下四條原則:
一是共債共籤,夫妻雙方通過共同籤署債權債務文書的方法,認諾某一個債務的形成,這體現了民事活動要遵循的自願原則。
二是雖然某些債務的發生是夫妻一方籤字,但是夫妻另一方事後予以追認,那麼債務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
第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明顯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第四是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他應負有舉證責任。
這四個原則,對於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邊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義。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張宇
編輯 周文麗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