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
文章前言
關於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追加,不是想加就能加上的,不過對申請人還是有利的,屬於舉證倒置,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一方,下面從法律依據、追加條件、案例等方面給大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二、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嚴格限制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僅在其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因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極易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為此公司法通過年度法定審計和公司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倒置加重公司和股東義務來加強對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制。
(二)當公司的帳戶與股東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無法區分,構成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這種情況使得「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無法再適用。申請執行人可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財產和人格混同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一)、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的。
(二)、法院必須經過審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這裡要求必須審查以後,確認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的,才能申請追加。
(三)、該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無法證明該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私人財產。只有三個條件全部滿足申請執行人才可以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四、典型案例
申請人可以搜索查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韻建明與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
五、特別強調
申請執行人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時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如果對於申請人的追加申請,法院駁回,作為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
作者介紹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二十年專注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執業宗旨: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大家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者關注作者,共同探討執行老賴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