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首例精神家暴案 法院裁定發出保護令

2021-01-21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青神縣人民法院聯合縣婦聯、縣公安局等部門,為一名疫情期間遭受丈夫恐嚇、威脅的婦女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村委會、派出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有力維護了受家暴婦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眉山首例因精神家暴,法院裁定發出的保護令。


2019年12月5日,受害人胡某某到青神縣婦聯反映,其2019年6月初與歐某相識,當月24日草率登記結婚,雙方缺少了解。

婚後不久,胡某某多次遭受歐某家暴。其曾於同年9月4日起訴離婚,9月6日撤訴。同年10月27日胡某某被歐某毆打致多處受傷。歐某於同年11月初到廣東打工。其後,胡某某多次遭到歐某電話及微信威脅。


因受害人僅有自己的陳述,無相關證據印證,作出保護令缺乏有效證據。縣法院建議受害人儘快到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多方收集證據;縣婦聯亦與縣公安局聯繫,督促當地派出所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胡某某到了當地派出所,派出所對胡某某遭受家暴的情況作了詢問筆錄。1月13日1時許至9時許,歐某通過微信語音聊天,持續8個多小時對胡某某進行威脅、恐嚇,胡某某及時將語音聊天內容進行了保存,後轉化成的文字長達9頁。聊天記錄載明了大量威脅性、恐嚇性語言。後胡某某又找到2019年10月27日因被毆打到鄉鎮衛生院就醫的診斷證明書。當地派出所於1月13日對某某遭受家暴案立案受理,歐某於2020年1月中下旬回到青神,派出所於1月23日對歐某作了談話筆錄。

疫情期間,胡某某回到娘家,與毆某分居兩地,胡某某稱仍遭受歐某的威脅和恐嚇,特別害怕家人受到傷害,內心是十分恐懼的。

胡某某於3月25日,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了相關證據及證據線索。青神縣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了胡某某提供的聊天記錄和鄉鎮衛生院診斷證明書,併到派出所提取了雙方的筆錄,認為胡某某有繼續遭受歐某家暴的潛在危險,遂於3月26日作出了裁定,裁定:禁止歐某對胡某某及其近親屬毆打、威脅、騷擾;期限六個月。胡某某收到裁定書的當天向該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案件尚在審理中。

近年來,青神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反家暴案件的處理,與縣婦聯、縣公安局等單位,聯合多次處理涉家暴糾紛。2017年至今,通過部門聯動,該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6件,其中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共5件,撤訴1件。



來源:青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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