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法院判決:侵權,道歉!

2020-12-26 澎湃新聞

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法院判決:侵權,道歉!

2020-12-22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點此關注→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收錄於話題#小案微故事18個

如今網絡技術越來越發達,

微信群也成了人們溝通的重要渠道,

單位有工作群;

學校有家長群;

小區有業主群;

但需要注意的是,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均系棲霞區某小區業主,被告李某系小區新一屆業委會候選人,原告張某及其家屬與被告李某曾因小區業委會報名、公共維修基金帳目等問題在業主微信群中發生爭執。

2020年7月,原告張某丈夫及其他業主向街道物業辦反映包括被告李某在內的部分業委會候選人存在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違規飼養寵物狗等行為。

被告李某得知後,拍攝了原告張某的住址照片,並連續兩日將包含有原告張某家庭具體門牌信息的照片發布在該小區總人數逾千人的五個業主微信群,並在微信群中點名原告張某及其家人,發表了:「這一家子為了阻止小區成立業委會也是全家齊上陣,這是拿了多少錢這麼做」,「自己把消火栓箱都擋住了,外面還懸空掛著空調外機,鏽跡斑斑的。這一家子啥情況,868和他們有多少關係,這麼攔著遮著」等微信文字消息。因該小區前期可能存在868萬元公共維修資金被違規使用的問題,不僅曾被多家媒體報導,也屬於全業主高度關注的敏感話題。被告發布上述信息後,隨即引發了多名業主對原告張某及其家屬的指責和謾罵。原告張某因無法忍受群內的指責謾罵,遂退出小區業主微信群聊。

2020年8月14日,原告張某以被告李某侵犯其隱私權、名譽權為由向棲霞區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中,原告張某表示多名業主受被告李某言論影響對原告發表了眾多不當言論,實施了網絡暴力,對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故而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被告張某辯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其在業主微信群所述均屬事實。

裁判結果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林志棟

法院經審理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人格權利。家庭住址信息屬於自然人的隱私保護範疇。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張某同意,私自拍攝了包含原告具體家庭住址信息的照片並發布在了小區多個微信群內,同時指明了原告以及家庭成員的真實姓名,此種擅自公開他人家庭住址信息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張某隱私權的侵犯。

此外,案涉糾紛系由原、被告所在小區業委會籌備成立等問題引發,雙方當事人之間本無私人恩怨,雙方熱心參與小區公共事務,理應得到讚揚,但在意見的表達上原、被告均應保持冷靜克制。小區業主在微信群中發表各自觀點本身並無不當,但訴求的方式應當限定於法律、法規的框架範圍之內。被告李某在並無切實證據的情況下,發布包含「拿了多少錢」、「868和他們有多少關係」等言論,影射原告張某與小區868萬元公共維修資金被違規使用存在關聯,進而引發了小區業主對原告張某的指責和謾罵,侵犯了原告張某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該小區五個業主微信群向原告張某公開發布道歉函,且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另應向原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法官提醒

微信群、QQ群等網絡社群雖屬網絡虛擬空間,但並非法外之地,各方參與人在使用網絡平臺發表言論時仍應規範自身言行,對於網絡上的不實消息不要跟風炒作,更不得實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作者:林志棟

原標題:《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法院判決:侵權,道歉!》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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