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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報導
之名譽權保護
朋友圈已成了很多人分享生活狀態的陣地,有人曬幸福、曬美食、曬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訴煩惱,甚至罵人……但請注意!在朋友圈辱罵他人是違法行為!近日,一起網友熱議的事兒: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對他人侮辱、誹謗言論,因為侵害名譽權,法院判決被告同樣在朋友圈賠禮道歉10天。
朋友圈發布希麼言論構成侵權?明年將要施行的《民法典》中對名譽權是如何規定的?▼典型案例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洩憤侮辱人是犯法
>>案例1
合作產生矛盾發朋友圈侮辱誹謗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10日
因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17日,為了洩憤,李某在自己朋友圈裡發布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而且,李某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而他的朋友圈好友有七百人左右。
張某發現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於2020年1月13日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布的侵犯名譽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近日,浙江溫州市甌海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消息。
>>案例2
發生口角後在朋友圈洩憤並發對方照片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並賠償5000元
2017年3月6日,在四川閬中經營酒吧的張女士和朋友趙女士喝酒時聊起兩人都認識的朋友陳女士,張女士說自己和陳女士因脾氣不和沒有聯繫。沒想到,趙女士在陳女士面前提到這次談話,並講了一些張女士的壞話。陳女士為此打電話質問張女士。
張女士隨後在微信上聯繫趙女士,責怪對方不應該在陳女士面前添油加醋,隨後卻被趙女士拉黑。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兩人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語言辱罵對方。第二天,張女士接到不少朋友的信息,稱趙女士在朋友圈發布了一些對她不利的言論,同時還有張女士本人的照片,並且配有「我真喜歡看你生氣的樣子」的字樣。
張女士聽到後將趙女士起訴至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趙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辱罵、侮辱性語言及張女士照片的行為,侵犯了張女士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張女士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趙女士停止對原告張女士的侵害行為,刪除朋友圈的辱罵、侮辱性言論及張女士照片,並在朋友圈發布向張女士的道歉函,發布天數不低於3天,同時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律師觀點
陝西索驥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
朋友圈的侮辱誹謗言論構成侵害名譽權 《民法典》強化了對名譽權的保護
陝西索驥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認為,名譽是對於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自然人對其道德品質方面評價享有的權利,對這種社會評價的貶損將導致對自然人名譽權的侵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侮辱或誹謗言論的案件,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名譽的行為,最終導致權利人在一定範圍內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侮辱或誹謗言論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總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因此,法院判決侵權人通過刪除微信朋友圈不當言論,並在微信朋友圈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定的。
●《民法典》相關解讀
馮濤說,明年將施行的《民法典》繼續延續和強化了對名譽權的保護。
首先,對包含名譽權的人格權單設一編,與物權、合同、侵權、婚姻和繼承各編並立,並將「名譽權和榮譽權」單設一章,體現了立法者對於人格權及名譽權制度的高度重視。
其次,對名譽權進行了系統性立法,不僅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同時詳細規定了新聞報導、文學、藝術作品、信用評價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最後,在人格權一般規定中,仍然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並且民法典擴大了對名譽權保護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
多部法律對名譽權進行全面的規定 判決「朋友圈罵人」具有警示作用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上述案例的共通之處在於:微信號所有人均採取了帶有侮辱性誹謗性語言辱罵他人、罵人都附了他人照片或個人隱私信息、罵人都選擇了對微信好友公開方式。
趙良善說,微信朋友圈是一個匯集圈內朋友動態、各類信息、資訊的平臺,是圈內好友交流溝通的平臺,所以朋友圈在某種程度上是圈內人的共同平臺,可以理解為「公共場所」,而侵權人在這樣的「公共場所」辱罵他人屬於公開辱罵,主觀上明知會對他人造成影響仍然附上照片、個人信息,存在過錯,且附照片、個人信息使得侵權行為更加特定,屬違法事實,造成被侵權人名譽受損的結果,故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發朋友圈事件可以直接降低被侵權人的社會綜合評價,屬於法律規定的侵犯名譽權的侵權構成,故微信朋友圈罵人構成侵權。
趙良善認為,法院判決「朋友圈罵人」侵犯他人名譽權具有典型意義,能夠對朋友圈亂象起到警醒、提示作用。我國《民法通則》和明年將要實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都對名譽權等均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民法典》相關解讀
明年1月1日即將實行的《民法典》第1000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律師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請注意謹言慎行
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與傳統網絡比,微信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間,發布的不當言辭傳播範圍不及網際網路,但是微信朋友圈作為一個熟人圈子,對權利人的「傷害」卻是最為「精準」和「深度」的,發布不當內容對權利人的損害後果更大。當前,科技的發展,讓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發言人」,但是在享受技術紅利的同時,每一位參與者都要謹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不逾越法律紅線,否則必將為此付出代價。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來源:陝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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