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30日電(記者蘭天鳴)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29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法院駁回李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15年起,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李某夥同閆某等8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拼裝積木玩具產品,然后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樂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別與樂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樂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圖冊與樂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圖冊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與此同時,《會計鑑定意見書》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餘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餘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餘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餘元。
2020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九千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後,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高院認為,該案中,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原判結合《會計鑑定意見書》及相關證據,認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3億餘元正確,應予確認等。
最終,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等6人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