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3.3億仿冒樂高案宣判的消息引起了網友們熱議,那麼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判了什麼呢?主犯從犯皆判有期徒刑,讓我們一起看看詳細判案過程吧!
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獲悉,9月2日,備受關注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47個系列663款產品系樂高公司(LEGO A/S)創作的美術作品,樂高公司根據該作品製作、生產了系列拼裝玩具並在市場上銷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間,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閆某某、餘某某、王某河、張某、王某圳、呂某某、李某某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47個系列663款拼裝積木玩具產品,並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帶有「汕頭市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樣的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樂拼公司的玩具、圖冊與樂高公司的玩具、圖冊均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經司法會計鑑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424萬餘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餘元。
扣押儲存在倉庫的待銷售侵權產品數量60萬餘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00餘萬元。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緊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複製、註冊設立玩具廠、租賃廠房倉庫作為制假囤假的窩點、申請註冊商標、策劃監督生產、組織包裝、銷售等,覆蓋了設計、生產、銷售等各環節,形成了有組織、系統化的犯罪鏈條和團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