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持續的力量推動改變!
(一)
欲哭無淚!
幾天來,有關王振華猥褻女童案的網絡輿論持續發酵,熱度不減。
面對犯罪人和縱惡律師的無恥的嘴臉,人們已經出離憤怒了。
無法想像,王振華在法庭上沒有任何悔改和認罪之意,對受害人沒有任何的同情和懺悔,竟然還要通過他的豪華律師團提起上訴,以尋求無罪的判決。
而辯護律師不顧基本的法律倫理,對犯罪人進行無底線的辯護,發表個人聲明為犯罪人開脫,也超出了人們的想像。
然而,有些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師,還在呼籲人們回歸理性,要用目前法律的規定來理解和處理本案。
如果按照現有的法條的規定,王振華上訴無罪判決或者減刑或許不能實現,但要重判也絕無可能。
而這,正是一些精英們想要的結果。
事實上,再繼續進行庭審細節和施法是否適度的爭辯已經沒有意義,只能進一步加大對受害人輿論的傷害。
(二)
王振華猥褻女童案絕非個例。
與此相反,這些年,針對幼童的性侵害案件,井噴式地爆發。
資料顯示,2015年至2018年11月,全國法院審結的猥褻兒童案件就有11519件。據「女童保護」統計,2013年至2018年,媒體共曝光2096起性侵兒童案,每起案例都有不同數量的受害兒童,多的有100多人。
有研究顯示,19.3%的中國青少年,12歲以前就遭遇一次或多次遭遇性騷擾和性侵害性侵事件的發生。
還有一些極端的案例: 海南萬寧市第二小學「禽畜校長」校長陳在鵬及當地政府職員將6名小學生帶走開房;國內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性侵養女長達4年,並對其進行精神控制。
而這幾年,幾乎每年都會有幼兒園孩子遭老師性侵或猥褻的報導。
為什麼性侵和猥褻兒童的案件變得如此頻繁了呢?
是因為目前我們對兒童保護太弱,對性侵和猥褻兒童犯罪的處罰太輕。
(三)
目前5年的結果,是恥辱!
這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儲殷6月18日發的一條微博。
儲殷教授在談起王振華案時透露了一些立法細節:當年啊,我們本來規定和14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一律是強姦罪,然後一群律師、法學家、人大代表鼓搗出一個嫖宿幼女罪,什麼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強姦。如果嫖的時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許還無罪。
當時一片歡騰,說是法治的進步。後來北大的朱蘇力看不過去了,說你們這幫人,被嫖的都是窮人家的閨女,嫖客都是你們這樣的精英。然後一堆人開罵,說朱蘇力民粹、誅心之類巴拉巴拉的。
那個時候我還在讀書呢。這麼多年下來,也算是對這個精英圈有所了解,說實在話,蘇力先生說的還真沒錯。這個圈子有很多人,就是有糟蹋幼女的習慣。
現在,一群剛剛學法律的孩子跟我這裡講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我只能說,你們是真不了解這幫人是什麼貨啊。什麼叫疑罪從無,呵呵。。你知道這裡面的水有多深嗎?
這個保護幼女啊,其實幼女和幼女不一樣的。大學教授、檢察官、律師的幼女都是保護的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窮人的幼女。所以這裡面體現的其實是對窮人的態度。
(四)
保護幼童,是任何一個國家的良知底線。
自媒體人呦呦鹿鳴對中國曆朝歷代法律保護幼女的原則做了個總結: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裡,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裡。折傷者,絞。」《元史.刑法志》:「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大明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強姦者,絞」。《大清律例》:「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宋傑寫的一個小故事:有一位刑警聊起了上海多年前的一起類似案 件。一名法籍小學生在上海報案稱多次被該校美籍英語教師猥褻, FBI派員代表美國政府來滬協商,在得知我國這種情況最高判15年後,他們表示刑期結束當天就會來人把該教師押回美國審判,因為美國法院要判他100多年。「這個罪在西方國家是一個不得了的重罪,犯錯一次沒有改正機會和殺人一樣直接就完蛋了!」這位刑警說。
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有一位7歲女孩,叫做梅根,被鄰居強姦並殺害。大家發現,這個禽獸有戀童癖,曾兩度因猥褻兒童入獄,而本社區居民卻對此一無所知。幾個月後,新澤西州通過一個法案:性犯罪者出獄後必須在居住地登記,並向社會公開。這就是「梅根法案」(Megan’s Law),是上世紀40年代加州「性犯罪人登記制度」的升級版。
此後,美國聯邦強制要求各州制定並施行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否則將會被削減10%用於打擊犯罪的聯邦撥款。在華盛頓州,刑滿釋放的性罪犯一旦遷入,警察會挨家挨戶電話通知鄰居,告訴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德克薩斯州,性罪犯必須在自家庭院內、汽車保險槓上貼上警示標語,表明自己是性罪犯,提醒街坊鄰裡注意;在俄勒岡州,犯罪人員必須在自家窗戶貼標語。
性罪犯通常必須公開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監禁日期以及觸犯的罪名。拒絕登記或未及時更新信息將構成重罪。目前,已有超過65萬性罪犯登記在冊。
偏偏是在對隱私權特別看重的美國,對性犯罪者的隱私和個人自由特別「歧視」, 他們就是要給性犯罪者清晰地打上烙印,讓他們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終身羞辱,即便刑滿釋放也不放過,絕不寬容。
這是人民網2019年5月的一篇報導:
美國舊金山灣區的網球教練、55歲的美國人布爾戈斯因性侵由他照顧地兩名年齡在十幾歲的男學生,被法庭陪審團判處250多年監禁。
雖然他的律師在審判期間辯稱,布爾戈斯並沒有強迫這些男孩和他發生性關係。
但法官認為:「他操控了這些男孩,男孩們在任何事情上都依賴於他。他相當於是學生進入大學,獲得獎學金的門票。在這種關係下,陪審團清楚地看到了他是如何利用這種地位得到他想要的東西。」
在美國之後,英國有「薩拉法案」,韓國有「性犯罪公布欄」,中國香港有「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的行政機制。這些法案和機制對性犯罪起到了預防的作用。
(五)
長歌當哭,是必須在痛定之後的。
我們不得不再一次提及2011年的韓國電影:《熔爐》。
《熔爐》根據韓國光州一所聾啞學校發生的真實性侵事件創作, 作家孔枝泳覺得自己必須寫下這個故事。
最後一段文字寫著:「被告判處輕刑,並得以緩刑,翻譯成手語的瞬間,法庭內充滿了聽障人士發出了驚呼聲。」
小說比電影沉重,現實比小說更沉重。
2015年,電影上映4年後,「熔爐案」7名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終審敗訴,最終沒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電影比現實和小說都有力量。
電影上映第37天,韓國國會207票通過1票棄權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即所謂「熔爐法」。
「熔爐法」加重了韓國對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
性侵女身體障礙者、性侵不滿13歲幼童者的刑期,最高加重到無期徒刑,廢除公訴期。強制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果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以上均不得宣告緩刑。
財經二哥是個傳統的電視媒體人,也是一個小學生的父親。在家長群裡溝通時,常常看到很多家長對性侵猥褻兒童事件的憤怒、恐懼、不安和無奈。
財經二哥擔心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憤怒和激情的消散,便沒有多少人對現狀的改變再有熱情和信心了,最終無奈地接受一個現實。這正是王振華和陳有西們所期望的,也是很多過往案件真實的寫照。
既然我們的鄰居——韓國能夠通過熔爐法加大對性侵猥褻兒童罪犯的量刑,加大對兒童保護法律保護,為什麼我們就不能?
財經二哥在此倡議:希望有良知的律師、老師、記者、作家、編劇、演員、導演、攝像、編輯等能夠聯合起來,一起製作一部公益的微電影,哪怕只有13分鐘,匯聚起一股持續的力量,來推動性侵猥褻兒童立法的改變,推動對兒童的權益的法律保護。
因為電影比現實和小說都有力量!
如果您也希望改變,就請您給財經英雄匯留言!
讓我們不要再做沉默的大多數,因為或許有一天,受傷害的是我們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