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違法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問題,特別是未實際服刑卻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的「紙面服刑」問題,社會一直高度關注。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中,黑龍江省呼蘭、松濱2所試點監獄及四川省宜賓市所在的5所省屬監獄對「減、假、暫」案件倒查20年,抓住多次減刑、「踩點減刑」、編寫虛假病情鑑定等問題,排查案件8萬餘件,確認並整改違規違法問題307個。(12月10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今年以來,「紙面服刑」事件頻頻被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典型的例子是,內蒙古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被判刑15年卻一天牢都沒坐,大家也因此聽說了一個新詞組叫「紙面服刑」。基於此,全國多地監獄對「紙面服刑」倒查20年,排查「減、假、暫」案件8萬餘件,確認並整改違規違法問題307個,顯然是維護司法威嚴和公正的有效措施,也是對過去司法監管缺位的一次反思與糾偏。
不可否認,過去減刑假釋制度,在施行過程中出現了偏差,一方面,對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等,適用減刑假釋的相對較少;另一方面,減刑假釋適用過度「媚官傍權」。由於法律漏洞和監管不力,一些獲刑官員利用減刑假釋制度,進行權力尋租,逃避法律制裁。據報告顯示,過去五年,檢察機關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達52068人。特別是,享受減刑假釋「特殊待遇」的,大都是獲刑官員。比如,2019年11月1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因減刑均系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伊利原董事長鄭俊懷兩次減刑被依法撤銷。
眾所周知,辦理減刑假釋的依據,主要是《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部門規章已頒行20多年,受當時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缺乏操作性。比如,減刑假釋在提請、鑑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均存在漏洞。特別是,監獄掌握著減刑假釋的決定權,檢察機關只能當「看客」,司法監督形同虛設。再者,減刑假釋制度,缺少信息公開環節,沒有透明度,為暗箱操作打開了方便之門。
針對這種情況,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加大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接受社會監督的力度。《規定》第二十五條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的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對拒不認罪悔罪或不履行財產刑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汙賄賂罪犯,法院將不予假釋且一般不予減刑。特別是,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提出,要主動發現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突出問題,要防止有錢人、有權人成為法外之人。
可見,「紙面服刑」倒查20年,更須反思「紙面監管」。首先,必須對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細化規定,增加可操作性;同時,建立聯合審批制度,強化各部門之間的制約作用,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使減刑假釋在陽光下運行,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特別是,應制訂懲罰性規定,約束司法人員、鑑定醫生等公職人員的從業行為,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減刑假釋的參與者,一律嚴肅查處,提高違法成本。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