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相關問題匯總
什麼是不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哪些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情形中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實際上,上述規定也是綜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所作的表述。
不予行政處罰要製作決定書嗎
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認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有法定事由存在,對本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對其適用行政處罰。當事人可能因此負有改正義務,或者在相關民事權利義務中處於不利地位,從而會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產生影響,所以,不予行政處罰仍然需要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同樣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不予行政處罰要發出告知書嗎
既然不予行政處罰是以認定當事人違法為前提,那麼,根據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所以,不予行政處罰仍然需要發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
不予行政處罰要公示嗎
2020年3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督管理司針對網友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不要公示的問題明確回覆:不予行政處罰的信息不公示。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期限匯總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的期限要求,為便於記憶和查閱,去除了規範性的表述,各位同仁在應用時要注意把握。
管轄爭議
發生爭議起7個工作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級部門7個工作日內指定管轄
案源核查
15個工作日+延期15個工作日
先行登記保存
保存期限7日,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手續
強制措施
30日+延期30日(需告知當事人) , 不含檢測/檢驗/檢疫/鑑定時間
例外:《禁止傳銷條例》延期15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延期45日
協助調查
15個工作日+延期(需告知被協助方)
陳述申辯
告知書送達3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不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權力
辦案期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延期30日+合理延期一次(需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辦案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案件審核
10個工作日+延期N日
當場處罰
當場收繳的罰款2日內上交,7個工作日案卷歸檔保存
文書送達
當場送達/7日內按規定送達,公告60日視為送達
信息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非訴案件3個月,訴訟案件2年
結案審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結案
來源: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可靠性報告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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