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吉林省前郭爾羅斯縣法院披露了一起,「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傳銷案的判決書。鷹鑑在該判決書上看到,「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的總指揮吳某榮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鷹鑑獲悉,2016年7月,劉宏傑參加劉福江創建的「LCF」網絡平臺項目,並擔任該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同年9月份,劉福江離開「LCF」,劉宏傑繼續建立分享群,拉人員組織培訓。
2017年3月,劉宏傑、王金髮預謀依託「LCF」創建「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制定ABC三網循環模式,通過微信拉人進群,以參加者支付680元或580元的報單款取得點位進而在報單廳排隊獲得獎勵為名,以發展會員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會員。
「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規定,參與者繳納680元購買一條π項鍊,成為A網的會員,系統排給一個點位,其中580元是點位費,100元是終身網絡維護費。
然後發展5個會員,出第一層,獲利225元;被發展的5個會員發展25個會員,出第二層,獲利545元同時獎勵一個點位,在下一層繼續排隊;第二層的25人發展125個會員,出第三層,獲利8350元,同時獎勵B網一個點位;第三層125人再發展625個會員,出第四層,獲利46350元,同時獎勵C網一個點位;第四層625人又發展3125個會員,出五層,獲利281250元。出五層共獲利336720元。
「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會員投單的資金,主要以銀行轉帳、微信支付、支付寶轉帳形式,交給自己的推薦人,並填寫「分享經濟報單模板」上報至當事人的報單中心。
推薦人將下線會員投單的資金逐級匯入上線會員帳戶,由大區經理統一將本團隊的資金匯入「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拓展部部長許豔華帳戶,之後許豔華將報單資金分別匯入劉宏傑、南曉寧、戚婷的帳戶,最後由南曉寧、戚婷將報單資金分別匯入劉宏傑的女兒和母親的帳戶中。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吳某榮由許秀敏推薦,交納680元成為「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該組織的會員,通過微信聊天軟體組建「吳某榮團隊」實施網絡傳銷,並擔任「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的總指揮、大區負責人以及許某名下第二報單廳成員。
至案發,劉宏傑、王金髮通過「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全國範圍內發展下線人員70餘萬人,涉案總金額達4.8億餘元。其中,吳某榮發展下線人員44人,非法獲利34.6萬餘元。
前郭爾羅斯縣法院認為,吳某榮參加傳銷組織並擔任大區負責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層級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吳某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4萬元。[此文來源鷹鑑,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