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範經營。
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採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並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採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後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於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後,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後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和督促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並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家註冊律師、註冊拍賣師、仲裁員、工程造價管理師(高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師(高級)、企業法律顧問諮詢師(高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中國民主建國會四川省直十三支部委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四川省社法會委員,西南財經大學總裁同學會法務中心總監,中國法學會會員,四川省政府信訪諮詢特邀律師,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常年法律顧問團律師。
主營業務及專長: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房地產與建工、金融、投融資、併購重組、公司法、經濟合同、破產、拍賣、智慧財產權等民商事類訴訟、非訴訟業務及刑事辯護。
教育經歷: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清華大學、亞洲城市大學。
律師工作經歷:從2001年開始律師執業至今。
獲得榮譽:
連續多年獲得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業績優異獎」、「特別貢獻獎」等獎@項。
律師執業主要業績:
法律顧問單位業績(含曾服務及現服務)
擔任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陽光壹佰置業(成都)有限公司、菲律賓SM集團旗下SM置業有限公司【SMDC(HK) Limited】、四川嘉和房產、成都溫江興城房地產、成都敘永興城房地產、四川星原房地產、四川東方住宅、四川川大東方建築智能化技術、四川省四維建築勞務、成都標竿房地產、四川順興園林、四川路通建設、成都建工、成都昂世實業集團、四川德商德匯實業集團、四川商協匯投資管理、四川德標投資、四川金蜀投資、成都軒鼎投資擔保、成都音之浪投資管理、成都金霖先鋒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成都軒嫘投資、成都興化化工、成都永久、成都西邊亮家具、成都紫丹家具、成都鵬程宏廣告、成都縱合道廣告、成都創收商貿、成都永旺塑膠、成都三力印務、成都百川油漆、成都虹牌永記、 韓國株式會社世弘企劃、成都風車寶貝教育、成都好利天誠、成都通安達消防、四川九五訂製、四川人人酒電子商務、四川原酒科技、易酒購控股、成都德至誠醫療器械、四川欣鼎醫療器械、四川同創遠景貿易、四川德商聯盟投資、四川德匯投資、成都振坤貿易、四川文軒在線、志超科技、銀谷科技、樂聰聰科技、川發展國弘投資、成都龍潭裕都實業、四川中藍海實業、四川格爾斯實業、四川天下興房地產開發、成都尋英博享、三星富莉、成都鹽亭商會、成都德陽商會、四川任氏宗親會/任氏企業商會、綿陽任氏宗親會/任氏企業商會等50餘家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個人常年法律顧問。
訴訟、非訴訟業績
1、成功代理林女士訴四川上東朝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3號】;
2、成功代理(含執行)四川省東方住宅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彭州市龍興寺300餘萬元人民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213號】,在本案中,代理申請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協會作為被執行人,對最終實現執行至為關鍵,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韓國株式會社世弘企劃訴成都視傑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服務合同糾紛案【案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5號】,本案被告股東因涉嫌虛假出資,在執行階段被成功追加為被執行人,具有示範性。本案例被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資料庫;
4、為在全國有影響力的「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案」辯護(案發時,錦江區警方出動60多名警力控制現場。本案事實登載於2006年5月27日《成都商報》第13版,四川電視臺、成都電視臺亦對此作相關報導),與公訴機關溝通、積極交換意見,以涉嫌妨礙公務罪提出公訴並最終從輕判決李某7個月有期徒刑【案號: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06)錦江刑初字第632號】;
5、成功代理成都龍潭裕都實業有限公司訴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1000餘萬元人民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12)成華民初字第1379號】;
6、為志超科技(遂寧)有限公司提供訟爭標的額9000餘萬元人民幣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個案代理服務【案號:(2018)川01民初字第612號、(2018)川01民初字第2867號】;
7、參與處置2011年四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案(眉山幹昌雲及四川上東朝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億元人民幣);
8、全程參與組建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並提供法律服務;
9、代理範某訟爭標的額共計7000萬元人民幣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
10、為範某提供訟爭標的額1億餘萬元人民幣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個案代理服務【案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第124號】
11、迄今成功代理600餘件訴訟、非訴訟法律服務。
團隊服務:
組建任正飛律師團隊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飛律師團隊(成員專業特長涵蓋公司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風險合規、法人治理結構完善、PE、VC、IPO等)。始終堅持走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服務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難、複雜法務項目,能為當事人提供及時、全面、充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專業功底及訴訟勝訴率(含調解):
任正飛律師法律專業理論深厚,辯論/辯護技能專業。對當事人的委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擅於為法律顧問單位制定法律風險預防機制,以期風險合規,「防患於未然」。其專業的技能、善辯的口才、雅達的文辭、縝密的思維、務實的訴訟方案、勤勉敬業的態度、團隊服務的方式,是當事人受到優質服務的保障。迄今,根據歷年辦案卷宗統計,其訴訟勝訴率(含調解),保持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