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市公司風華高科(000636)發布公告,稱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對28名自然人股東起訴風華高科(000636)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判令被告風華高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其中26 名股民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利息合共 88555496.31 元。
作為風華高科案件的親歷者,「股盾網」律師團隊王虎律師親自參與案件的審理,就案件的一審情況及判決進行詳細解讀,供讀者參考。王虎律師表示,目前索賠仍在繼續,受損害的投資者仍可通過「股盾網」聯繫辦理索賠事務。
本案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風華高科註冊地在廣東省肇慶市,由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符合司法解釋規定。
原告股民28人,敢於一馬當先起訴上市公司,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利益,非常值得肯定。從結果為看,其中26人獲得一審法院支持,也是極大的成功,必定將鼓舞更多的受害者站起來,委託律師通過法律程序挽回損失。股盾網王虎律師介紹,由於涉案原告較多,案件分二批次開庭,法庭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的律師意見,現已一審審理終結。
以上是28名原告的訴求。
風華高科方面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陳述了相關理由。
風華高科方的代理律師在庭審時發表意見認為,即使不認定 2018 年 4 月 28 日為揭露日,也應當以第二次揭露本案虛假陳述的 2018 年 5 月 10 日為本案的揭露日。
原被告雙方爭議比較大,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調取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資料庫數據。
法院審查認定的風華高科股份變化。專業辦理證券索賠案的股盾網王虎律師,在庭審時表示: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損失,原告購買被告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在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揭露日之前,原告基於對被告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資被告公司股票,依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失。
法院認定的風華高科主要違法事實。
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各方主張的時間有 2018 年 4 月 28日、2018 年 5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2018 年 7 月 27 日以及 2018 年 8 月 8 日。法院經審理認為,2018 年 4 月 28 日、2018 年 5 月 10 日、2018 年 5月 18 日、2018 年 7 月 27 日均不能確定為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2018 年 8 月 8 日應為本案虛假陳述揭露日。與股盾網王虎律師之前的判斷一致。
法庭關於基準日的認定:2018年8月24日為本案基準日。股盾網王虎律師當庭表示認同。
一審判決:26名風華高科股票投資者獲賠8855萬餘元,需要注意的是,本判決是一審判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風華高科方面已明確表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並將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鑑於案件尚未結案,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將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對上述投資者一審判決結果進行帳務處理,公司暫無法判斷上述索賠對公司損益產生的最終影響,具體需以經審計後確認的財務數據為準。
專業辦理股票索賠的「股盾網」律師團隊表示:目前該案索賠仍在繼續進行,凡是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間買入風華高科(000636)股票,並於2018年8月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與股盾網聯繫辦理相關的索賠手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王虎律師認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並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而導致虧損的投資者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