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高鑫)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兩起民事賠償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李巖、吳屹峰二位股民要求黃光裕夫婦賠償損失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認定黃光裕內幕交易罪成立。河南股民李巖隨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光裕、杜鵑夫婦賠償其經濟損失76.9萬餘元及利息12.6萬餘元。此案是國內首例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索賠案。
201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又受理了山西股民吳屹峰訴黃光裕夫婦案,吳屹峰的訴訟事由與李巖相似,但其索賠金額更為巨大,達558.7萬餘元。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李巖主張的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所受的損失,為交易佣金、印花稅的費用,是進行股票交易必然產生的費用,並不是內幕交易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李巖在起訴中還要求被告賠償其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間的股票交易損失,但法院認為,該期間已不是黃光裕、杜鵑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時間。
法院還認定,李巖主張的「由於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被查處,終止了對鵬潤地產公司的資金注入,導致了公司重組的失敗從而導致股票下跌,產生損失」,其性質屬於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的影響,不屬被告內幕交易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綜上,法院駁回了李巖的所有訴訟請求。
而在吳屹峰案中,法院查明,吳屹峰在2007年9月21日買入中關村股票465900股,主要從事的是與黃光裕、杜鵑同向的證券交易。在涉案內幕信息公布後,吳屹峰又分兩次買入中關村股票80400股。2008年8月20日,吳將持有的546300股中關村股票全部賣出,此時已不屬於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期間。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吳屹峰未舉證證明其在2008年8月20日賣出546300股中關村股票所產生的交易金額、佣金、印花稅等損失與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股民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拿到判決書後,對結果表示遺憾。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賠償數額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希望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張遠忠說,目前與他籤訂正式委託代理協議的還有40多位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