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被無罪釋放,殺害女孩的兇手有可能是她?

2020-12-15 騰訊網

2005年2月11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校區宿管科清掃工李貞梅打掃教學樓三樓的一間洗刷間時,發現一具女屍並報案,經公安確認,該女屍是該校高一學生高婷(化名)。臨沭公安經偵查後,認為強姦殺人的是該校高一學生張志超。2月13日凌晨,張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帶走。當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張志超時年不滿16歲。

張志超母親馬玉萍回憶,張志超被抓走後,有一天她去公安局找兒子,一個警察告訴他,你兒子在刑警隊。馬玉萍就去刑警隊找,無意中走到一個房門前,聽到裡面有電棍發出的「刺啦刺啦」的聲音,又從門縫裡看到了兒子。張志超也看到了她,喊了一聲「媽」。裡面的警察發現了門口的馬玉萍,立即出來,一人薅住她的脖領子,將其推到樓梯口。如果不是扶住欄杆,馬玉萍險些摔倒。記憶中,兒子穿著衣服,坐在地上,表情很痛苦。

從張志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訊問時間來看,第一次訊問持續9個小時20分鐘,第二次訊問持續8個小時,第五次訊問持續4個小時。對一個不滿16歲的少年,如此長時間的審訊,本身就是變相的體罰。從九次訊問的地點來看,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訊問都是在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而非在看守所內進行,無其他理由的所外提審,又說明了什麼?

張志超案發時適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刑訴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而在2012年修訂的新刑訴法中,「可以」被改為「應當」。按照1996年的刑訴法,訊問張志超時,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場。馬玉萍所述她去公安局刑警隊看到兒子後被強行推出訊問現場,如果屬實,臨沭警方的行為其實是非法剝奪了張志超母親的「在場權」。

張志超案一審開庭時,其父母曾想到庭旁聽,但一些人包圍了法院,使得張志超父母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其旁聽權被剝奪。後來,父母也未收到過張志超案的一審判決書。

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入獄13年後,31歲的張志超再度擁抱自由。這份無罪判決書,張家人等了整整13年。而張志超的父親、爺爺奶奶等人在其服刑期間先後離世,,至死也沒有盼來這無罪的宣告。

庭審結束後,張志超拿出了父親、爺爺奶奶的遺像,擺在地上;對著父親、爺爺奶奶的遺像重重地跪下,告訴他們,全家都是「清白的」。冤案雖已翻案,但製造冤案的「黑手們」卻還未受到應有的懲處。

我個人傾向是學校裡某位有力量的人幹的,主要是這麼幾個原因:

1.警方如此光明正大的檢漏處理案件,還有隱瞞和逼供的情況存在,若非收到什麼指示怎麼會這樣。

2.張志超如果是一時興起強姦殺人,那麼說明他是沒有前提準備的,那他如果不是一個反社會人格的人,就是一個普通人,怎麼可能做到事後這麼冷靜,居然還能去檢屍?就是一個成年人突然殺人了也會慌張,不會如此。

3.明明有這麼明顯的不在場證明,還是被判了,後面沒有人做動作誰信呀?

我覺得第一個發現屍體的宿管李姓老頭嫌疑很大,打掃衛生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

1、為什麼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開鎖,正常人一般發現換了新鎖首先會懷疑會不會是同事換的,或者告訴別人讓別人知道鎖打不開,問別人要鑰匙。不至於為了打掃衛生強行暴力開鎖。

2、李姓宿管員本身有原來鎖的鑰匙,為不破壞門開鎖提供了條件!熟悉校園運作,

3樓閒置衛生間估計只是臨時藏屍點,想等待學校放假人去樓空的機會運出去。遲遲沒轉移的原因估計是學生雖然放假離校,但是部分校職工還未放假,而又突然由於校方要求打掃衛生而把計劃打亂了,怕事情敗露,自行發現報警,通過主動報警擺脫自身嫌疑!

以上均是本人猜測,無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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