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與原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男子王某又與另一女子同居9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對這起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王某1967年出生在安徽某村莊。1990年,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王某與同村的馮某舉行了婚禮,但當時二人並未領取結婚證。婚後十幾年,馮某為王某生育了3個子女。2011年,王某婚內出軌,在與馮某還保持著事實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一女子馬某同居。2012年3月,二人生下女兒小藝,出生證上父母一欄登記的是王某與馬某。但由於王某與馬某也未領取結婚證,所以小藝的戶口就登記在了馬某老家的戶口本上。之後,王某、馬某及女兒小藝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圍親戚朋友也知道這段關係。
2014年,老家的馮某得知了王某的婚外情後決定離婚,但僅在馮某妹夫的見證下寫了離婚協議書。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7年馮某要買房子,需要結婚證明才能貸款,於是馮某又找到王某,去安徽重新補辦了結婚證明。
2020年7月1日,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當檢察官問到「為什麼結婚、離婚均不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時,王某交代,由於那個年代法律意識還不強,覺得小範圍舉行個儀式就是結婚,所以與馮某未前往民政局登記結婚。在協議離婚階段,因為害怕挑明離婚的事情會被鄉親議論,考慮到臉面所以沒有通過法律手段結束婚姻。
至於和馬某以夫妻名義長達9年的同居,王某沒有意識到自己雖未與馬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行為已構成事實婚姻關係,在王某仍有配偶的情況下就是重婚。
承辦檢察官指出,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屬於重婚罪。因此,重婚並不是簡單意義上登記多次結婚才叫重婚。與配偶登記結婚,再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或者是與配偶和他人均沒有登記結婚,但是與配偶和他人先後存在事實婚姻關係,也涉嫌重婚罪。很明顯,本案中的王某從兩段事實婚姻關係到後來的補辦登記結婚證明行為都是觸犯了重婚罪這條法律紅線。
欄目主編: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閒樂 劉曉曦
文字編輯:王閒樂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朱瓅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