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及科技的迅猛發展,高鐵已通向祖國各個角落,結束了偏遠地區長期不通火車的局面,為大家出行帶來了便利。同時,一些不文明的現象,如因高鐵霸座、耍酒瘋、大聲喧譁等及由此引發的衝突,隔三差五見諸於新聞媒體。人們不禁要問,生活水平提高了,人們的道德水準怎麼就滑坡了?其實這是一個偽命題,以下筆者結合發生在高鐵上的一些不文明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個別不文明現象屢屢被抵制,正是全民道德素養整體上升的體現
回想起九十年代,我在西安上學期間,往返青島至西安的綠皮火車,速度慢得如蝸牛,這麼一段距離要經過一天一夜再一個上升,長達二十九個小時。青島始發時就有人站著了,中途慢慢人越來越多,再後來,火車的窗戶就起到了門的作用。那時候,自己的座位自己牢牢把著,那還有霸座者的機會,想霸也沒有啊。隨著高鐵的發展,高鐵如班車,每班高鐵極少能看到有人站著,且有大量空座,因此,也就為霸座者提供了機會,霸座大多發生在自己有座卻不對號入座,或者持低等級車票享受高等級座位等。
即便列車上有空座位,人們還是會按班就步的持票對號入座,這正是人們法律及道德水準提高的表現,權利義務觀念在人們心裡紮根,正是法律觀念提高的體現,你的就是人的,我的就是我的,這正是法律對人們提出的基本要求。對霸座者的「見義勇為」舉動,正是人們道德水平提升的體現,這樣的行為遠遠地超出了法律的要求,在自己做好的同時,對一些不文明現象大膽站出來說「不!」這遠遠超出了公民義務的範疇。
《那時慢》「記得早先少年時,大家誠誠墾墾,說一句是一句,清早上,火車站,長衎黑暗無行人,賣豆漿的小店冒著熱氣,從前的日色變得慢,車船郵件都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從前的鎖也好看,鑰匙精美有樣子,你鎖了,人家就懂了」。
那時慢,社會資源的貧乏,導致人們的權利義務觀念不強,人們的權利悄悄地被侵犯了,我們可能渾然不知,火車有個座坐者就行了,還對什麼號,霸座者往往會這麼說,我們也會這麼想,結果就是你的座被霸了,霸座者理所當然地霸了,表面看起來一片祥和,這恰恰是那個年代人們法律和道德水準普遍不高的體現。現如今,這樣的霸座行為屢屢被制止,正是人們法律及道德水準普通上升的體現,那些蒼蠅蚊子和小強才會頻繁地曝光於大庭廣眾之下。
文明不是自發形成的,更需要制度和規範的約束
01 文明不是自發形成的
文明不是自發形成的,法律規範為文明提出基本要求,道德規範促使人類文明的升華。「人人相善其群」的良好習慣,不是憑空產生的,需要長期外部約束形成人們普遍遵守的習慣,方可實現「由力而起、由善而達」。如日本,排隊「加塞」會被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罰款甚至拘留24小時,再如新加坡,嚴禁口香糖進口與出售,一旦違反會受到鞭刑懲罰。只有讓侵害公民善良俗者付出代價,才能形成人心向善的良好社會風尚。
良好的文明素養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藉以制度逐漸形成,當下一些不文明的現象,如隨地吐痰、不文明養狗、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等行為屢見不鮮,亟需法律規範的約束,單靠人們的自覺難以湊效。
02 適時將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其固有歷史文化傳承息息相關,我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但近現代中國的文明史也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近幾年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的文明水平與社會發展速度並不同步,一些不健康的因素衝擊著人們的道德底線。當我們還在議論見到摔倒的老人扶還是不扶的時候,一些國家早已將其上升為法律,如德國見危不救的,可能要處以一年徒刑,法國可能最高處以五年徒刑。在我國,如「見義勇為」,「扶老攜幼」仍為道行規範,可以設想,在不久的將來,見危不救將會受到法律的規範,成為刑事規範。
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刑法該條規定來看,正當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益既包括自己的法益,也包括公法益及他人法益。當正當防衛保護的是公法益及他人法益時,即為見義勇為行為。可見,見義勇為行為一定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正當防衛保護的是自己的法益時,則只能是正當防衛。在社會本位下,見義勇為行為顯得更高尚,在個人本位下,無論是個人法益還是公法益,都具有同等利益。
成立見義勇為必須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要求,不是什麼行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要滿足「緊迫性」的要件,如對賄賂性犯罪就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不能說看到某個人正在行賄,你上前實施下當防衛將其打成輕傷,因為不滿足正當防衛緊迫性要件。
男子高鐵上教訓霸座男事件,該男子持二等車票坐一等座,列車服務人員反覆勸說其離開,霸座者拒不離開,雙方只是言語衝突,男子看不慣霸座者的行為,上前打霸座男致其輕傷。
筆者認為,該男子的動機值得倡導,但其行為不足取。霸座男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利益,但其行為並不具有緊迫性,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緊迫性要件,因此,該男子的行為不能評價為正當防衛,更不是見勇為行為。類似這樣的輕微違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以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應該報警,等待警察處理。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古老的法諺,如果霸座男對乘務員或勸阻者動手,此時正當防衛的條件就具備了,將霸座男打成輕傷完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也是見義勇為的義舉,值得提倡和鼓勵。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下,即使可以採取報警的方式處理,也可以選擇不報警,直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針對不法侵害無須退讓,法律也沒有對防衛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打不還手不是法律要求的,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下,該出手時就出手。
結語:文明是社會進步的體現,良好的素質是社會文明進步下的產物,公民文明程度、道德素養的高低,單憑自覺難以形成,需要制度和規範的制約。道德規範比法律規範對公民的要求更高,隨著社會的發展,適用將一些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對於人們良好素質的養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從社會本位考量,見義勇為比正當防衛更高尚,但仍應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條件,對一些相對緩和的不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