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18: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了促進消費,吸引購買,不少商家都會時不時做些促銷活動,比如打折降價啦,或者免費試用,再比如,購買商品就送贈品……
這一日,本打算買蜂蜜和杯子的徐三(化名)在逛雪松超市(化名)的時候,被瀧竹公司(化名)生產的內含贈品瓷杯的蜂蜜禮盒吸引了過去,誰讓這禮盒裡附帶贈品瓷杯,心動的徐三趕緊買了一盒,共計62.9元。
回到家中,徐三拆開禮盒,開心地拿著瓷杯,然而看了一圈,徐三發現這個瓷杯不太對勁,蜂蜜禮盒未有瓷杯的相關說明,瓷杯上也沒有標貼的合格證,只有底部有個「瀧竹®」的標註?
徐三意識到贈品瓷杯可能系三無產品,隨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確認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瀧竹公司經營的蜂蜜禮盒中附贈的瓷杯印有「瀧竹®」註冊商標標記,系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故責令瀧竹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27018元。
得知瓷杯確實不合格後
徐三來到雪松超市要求退貨賠償
雙方協商未果後
徐三訴至秦淮法院
原告徐三訴稱:
雪松超市退還貨款62.9元,賠償複印費8元,增加懲罰性賠償500元,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被告雪松超市未作答辯
也未提供相關證據
那麼了解了事情經過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法院認為
經營者所贈商品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同等的權益,不得免除經營者對該贈品應當承擔的退貨、更換、重作、修理、賠償損失及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被告所銷售的禮盒內的水杯雖系贈品,但也應符合國家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水杯存在「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涉案水杯屬於無合格證明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被告銷售的禮盒中存在無合格證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產品,其未舉證證明其依法盡到了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禮盒的行為構成欺詐。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62.9元並賠償5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鑑於法院已支持原告增加賠償請求,故對原告主張的複印費等損失,法院不再支持。
法院判決
一、被告雪松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徐三貨款62.9元,並賠償原告徐三500元。同時,原告徐三將蜂蜜禮盒1盒退還給被告雪松超市;
二、駁回原告徐三的其他訴訟請求。
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贈品時,要仔細查看贈品及其標籤、外包裝,看是否標註廠名、廠址、商標、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注意事項等內容,並注意保留證明所購商品和贈品的憑證、宣傳單據等,作為事後維權的依據。
作為銷售者,應對商品和贈品都進行查驗,確認是否系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生產的合格產品。當然促銷商家也應強化經營主體責任,杜絕以次充好、概不退換的贈品營銷「套路」。多一些合法誠信經營,畢竟,「贈品」質量也關乎誠信建設、品牌建設,不能聽之任之,影響良好的營商環境。
原標題:《「贈品」瓷杯竟是「三無」產品》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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