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後,女子發現自己「被離婚」,丈夫與別人結婚生子買車買房

2021-02-08 北晚新視覺網

五年後,路倩(化名)才發現自己已經「被離婚」,丈夫找人冒充自己辦理了離婚手續,並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結婚,買房買車,還生了一個兒子。

王金輝 製圖

為了拿回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路倩將柳月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澎湃新聞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2005年1月,男子齊仁(化名)與女子路倩登記結婚。2007年,齊仁與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識,他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其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2009年,齊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個兒子。

一次偶然的機會,柳月得知齊仁是已婚人士。為了平復柳月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齊仁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並登記在柳月名下。

為了進一步獲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齊仁攜帶妻子路倩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齊仁便與柳月登記結婚。之後,兩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柳月名下。

對一切,路倩都不知情。

2016年,事情暴露,齊仁才向兩位「妻子」坦白。

2017年1月,齊仁與柳月籤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齊仁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後認為,柳月明知齊仁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齊仁的財產,侵害了齊仁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路倩將柳月訴至寶山法院,齊仁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被告柳月辯稱,起初齊仁稱自己單身,戀愛後期又稱自己離異。兩人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車輛於2010年出資購買,也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未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歸屬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自己與齊仁共同生活期間,齊仁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自己負擔。

另外,被告柳月還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自己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柳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齊仁述稱,同意原告路倩的訴請。被告和第三人離婚是被告提出的,協議也是被告草擬的。其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系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齊仁的工商銀行帳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系爭車輛的市值按一萬五千元,達成一致意見。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路倩提供的第三人齊仁銀行帳戶信息顯示,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帳戶直接向售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也是由第三人的銀行帳戶直接向開發商轉帳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加之,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房屋、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房屋、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齊仁與柳月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分割房屋、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

寶山法院認為,由於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路倩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路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柳月與第三人齊仁於2017年1月籤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系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柳月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齊仁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萬元,車輛折價款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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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未婚女子莫名陷離婚官司 「結婚」時身份證戶口本證件齊全?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婚姻是我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洞房花燭雖然算不上人生的頭等大事,但它確實人生當中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在法律上組建一個新的家庭,也成為了許多幸福和煩惱的開端。所以老話常說,婚姻大事兒,馬虎不得。但是,24歲的廣西姑娘梁鈺娟卻被「結婚」這件大事扎紮實實地愚弄了一次。

去年10月底,梁鈺娟收到了一張來自河南安陽的法院傳票:有人竟跟她「離婚」。而讓她哭笑不得的是,這個姑娘從來都沒去過河南、而至今還沒有結婚。而隨後發生的事情,更讓她頭疼不已:在輾轉了廣西與河南多個部門之後,竟然誰也不知道,梁鈺娟真實的婚姻狀況是什麼樣的。那麼究竟她是怎麼「被結婚的」?問題到底出在哪了呢?

24歲未婚女生疑因丟失身份證被盜用而被「結婚」

去年10月31日,在南寧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工作的梁鈺娟,接到郵政快遞員打來的電話,對方說,有一份河南安陽龍安區法院的傳票,寄到了她廣西合浦縣老家,她得籤收一下。雖然有疑慮,但第二天,梁鈺娟還是讓家人籤收了快遞:

「當場家人就拍了照片發給我,然後我也看到是起訴我離婚的。當時腦子裡邊第一反應就是這是個騙局。為什麼說?我一看上面說16年6月26日就經人介紹與男方認識的,四天以後就登記結婚了。但是我沒有去過河南,而且16年我還在上大學,這個也太荒唐了。我當時我還笑了一下,我說現在騙子的手段都那麼新鮮了,都已經能拿離婚這種東西來騙人了。」

但很快,她就笑不出來了。梁鈺娟在網上查詢到龍安區法院的電話,撥通後說明來意,電話那頭的法院也很驚訝:「被起訴離婚的那個人不是你嗎?」看來,惹上官司是真的。梁鈺娟不放心,又回老家民政局查詢了自己的婚姻狀況。在內部系統裡輸入她的身份證號後顯示,她於2016年6月30日跟河南安陽市龍安區馬頭澗村的男子靳某登記結婚了。

但是,2016年6月30日,正好是梁鈺娟回母校領取畢業證的日子。這一點,她的母校和輔導員都作了證明。同一天裡,她怎麼能去千裡之外的河南安陽,跟一個陌生人登記結婚呢?

「天上掉下來個丈夫」。按起訴狀上留下的電話,梁鈺娟聯繫原告靳某。靳某說,他是在2016年6月26日經人介紹,跟一個自稱「梁鈺娟」的女子認識的,四天後扯了證,還給了女方7萬元彩禮金。但一起過了20天,女方失聯,至今都找不到人。他就將「梁鈺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離婚,並歸還7萬元彩禮:

「我說你有沒有發現身份證上面的那個人跟和你登記的那個人有什麼不一樣?然後他就說是有一點不一樣,但是十幾歲的時候領了身份證,那時隔幾年了以後人的容貌可能會有改變。我說除了身份證那不是得拿戶口本才可以去登記嗎?他就跟我講說,那個女的是拿著我們家的戶口本,原告還把我們家的信息給我列舉了出來。」

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呢?梁鈺娟思前想後,覺得唯一有問題的,就是自己之前曾丟過身份證。2016年2月15日晚上,梁鈺娟的手提包被偷,一起丟失的還有包內存放的身份證、學生證和銀行卡等等。當晚10點左右,梁鈺娟到附近的南寧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報案:

「當晚我們是在那個廣西南寧這邊是有報警的,而且就我第二天也馬上就登報遺失了,也重新補辦了一個新的身份證。」

按照補辦身份證流程,2月17日,她還在報紙上對遺失情況進行了登報聲明。但這根本無法取得靳某和他家人的認可,男方認為,欺騙他們的女子即使不是梁鈺娟本人,梁鈺娟也難脫干係,要不女方怎麼拿得出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而這,也是梁鈺娟想搞清楚的:

「針對這個戶口本的事情,我問了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他說要補辦戶口本的話,必須是戶主本人拿著本人的身份證,去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才可以列印戶口本。但是派出所那邊肯定是沒有列印過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就說,他們從其他的渠道怎麼去獲得這個戶口本的話,他們派出所也不太清楚。」

這起離婚案該如何解決,是否會產生其他隱患?

從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到現在,梁鈺娟輾轉於廣西、河南之間,頻繁聯繫兩地的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門,但是,沒有一個人能告訴她,這事兒到底該怎麼解決。昨晚,河南安陽龍安區民政局負責人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給出了最新的處理方案。

梁鈺娟說,她最先找到的是當時在南寧丟失身份證的轄區派出所,但派出所給的答覆是,這事兒,要麼回到梁鈺娟的原籍合浦縣報警,要麼去案發地河南安陽龍安區報警。梁鈺娟回老家,找到合浦縣警方:

「為了這個事情,我特意回到我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去報案。但是當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他是這麼說的:你只能到案發地去報案,所以報警一直沒有受理過。」

梁鈺娟不敢去安陽。她說,她很能理解男方一家的心情,好不容易掙的錢,一下子被騙了好幾萬,擱誰頭上都睡不著覺。男方現在把她當作騙子,她一個年輕姑娘去安陽了,萬一男方把氣撒到她身上怎麼辦?

梁鈺娟將派出所出具的《報警回執》《報案證明》、登報聲明身份證遺失的專用票據、《畢業證書》複印件、學校開具的證明及情況說明寄給了法院,以證明這起離婚糾紛的適格被告並不是她,而是另有其人。目前,法院那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梁鈺娟還多次致電安陽市龍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溝通,卻並沒有得到她期待的結果。

「我跟民政局那邊聯繫過的。他說你要起訴民政局,該起訴的還是得起訴,我們不能私自給你撤銷這個結婚證。」

昨晚,龍安區民政局副局長劉弘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也是這麼說的。劉弘說,辦理結婚登記時,要拿身份證跟本人核實,他們看著挺像的,而且雙方都提供了戶口本,還有本人的籤字、指紋,手續是完全合乎辦證流程的,不可能不給人家辦理。出現這樣的狀況以後,昨天下午,民政局負責人找到男方靳某做工作,動員他撤訴,因為,離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婚姻,現在,這個婚姻關係不合法的可能性很大。龍安區民政局副局長劉弘說:

「叫他改打行政訴訟官司,就是叫他要民政局撤銷這個婚姻登記的行政行為。因為我們要撤銷,必須得有法院的那個判決,我們才能撤銷。」

劉弘認為,這樣做,對梁鈺娟和靳某都有好處:

「一個就是說女方當事人不用來回跑來應訴打這個官司。第二個雙方當事人因為他們實際上是沒有結婚,這個男方和女方他們實際上是沒有婚姻,這樣也能還給他們一個清白。」

但梁鈺娟的擔心依然還在:就算這起離婚案最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那個拿著她丟失的身份證的女人,會不會又去別的地方故伎重演,給她帶來其它不得而知的、甚至比這次還大的麻煩?沒有人知道答案。

來源:綜合澎湃新聞、網友評論、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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