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公布2020年度生態環境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公司偷排廢氣被罰...

2020-12-21 閃電新聞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8日訊 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日前公布2020年度濟寧市生態環境執法十大典型案例,違法類型包含幹擾在線監測設施採樣偷排廢氣案、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案、超標排汙案、虛假標記焚燒爐工況偷排廢氣案、非法處置危廢案、加油站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案等,接受社會監督。

案件一、泗水縣某包裝材料公司幹擾在線監測設施採樣偷排廢氣案

2020年3月15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瀏覽在線監測歷史數據時,發現重點排汙單位泗水縣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廢氣在線數據異常,氧含量接近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均接近零。執法人員調閱了該企業2019年至2020年3月份的在線監測歷史數據,發現從2020年1月開始,每當在線運維公司到廠時,在線監測數據氧含量為1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持續超標,運維公司離開廠區後,氧含量即變為2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趨近於零。該公司主要生產玻璃酒瓶,因生產窯爐的生產特性,廢氣氧含量一般不會發生較大變化,經綜合研判該公司疑似在線監測造假。

2020年3月16日,執法人員赴該企業現場核查,攀爬至30米高的採樣平臺發現在線監測採樣管線被人為斷開,在線監測設施採集的是空氣。經監測其外排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分別超出《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37/ 2373—2018)4.79倍、12.26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80萬元罰款,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0年5月8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一批8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該案為其中之一),濟寧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利用汙染源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等手段強化非現場監管,依法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獲得生態環境部通報表揚。

案件二、泗水縣某垃圾處理廠超標排汙案

2020年8月底,濟寧市在線監測系統顯示泗水縣某垃圾處理廠在線監測頻繁出現小時值超標報警。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趕赴企業現場,經現場調查,該垃圾處理廠滲濾液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不報告,不維修,仍然超標排汙,由於是間歇性排汙,因此只出現外排水小時值超標,而沒有日均值超標。經採樣監測,其法定排放口廢水COD、總氮、總磷分別超出《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1 部分:南四湖東平湖》(DB 37/ 3416.1—2018)1.36倍、95倍、0.64倍。

執法人員還發現該企業雨水口有棕紅色廢水外排,經調查為滲濾液調節池發生洩漏,與地下泉水混合後流出地表經雨水口外排,該企業環保管理疏漏,一直未發現該情況。經採樣監測,雨水口外排廢水COD、氨氮、總氮分別超出《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1 部分:南四湖東平湖》(DB 37/ 3416.1—2018)2.08倍、4.92倍、5.43倍。

上述兩股超標廢水,在廠區外匯合後流入尹城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處罰款75.25萬元,並責令其停止外排廢水,排查洩漏點,消除汙染。

案件三、魚臺縣某紙製品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案

2020年3月,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對魚臺縣某紙製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柴油叉車)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排氣筒處黑灰積存。該企業的行為涉嫌違反《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規定》(2020年2月1日)第十四條規定,依據《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本案為《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規定》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對使用排放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全省首例處罰案件。

案件四、魚臺縣某光源有限公司幹擾在線監測設施採樣案

在濟寧市2020年第一次重點環境信訪「回頭看」活動中,執法人員在瀏覽重點排汙單位魚臺縣某光源有限公司在線監測歷史數據時發現,其歷史數據從2020年1月份開始,多次出現氧含量升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降為0的情況,每次持續時間從幾個小時到幾天不等。

經現場調查,該公司沒有煙氣脫硫系統,當發現外排煙氣中二氧化硫分鐘值超標後,企業人員要麼切斷在線監測設備的電力供應,要麼斷開在線監測系統的採樣管,導致採集的樣品為空氣,二氧化硫監測數據降至零,以達到逃避監管的目的。在線監測站房內的攝像頭完整記錄了上述操作過程,相關人員對該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五、曲阜市某裝飾材料公司超標排放VOCs氣體案

2020年6月29日生態環境部下發了《關於對藍天保衛戰夏季臭氧汙染防治開展遠程監督幫扶的函》,將衛星遙感綜合分析得出的VOCs排放高值區域函告我市。接到文件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立即對相關點位進行排查,發現曲阜市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高揮發性油墨,印刷工序未密閉,敞開式作業,車間內異味強烈;末端治理僅使用一級活性炭過濾,經人工監測外排廢氣VOCs超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2017)11.6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64萬元罰款。

2020年7月14日生態環境部2020年藍天保衛戰夏季臭氧汙染防治強化監督幫扶動員會上,翟青副部長點名表揚了此案辦理迅速、執法精準。7月20日中國環境報刊登了此案《濟寧VOCs治理開出首張罰單》。

案件六、任城區某電力有限公司虛假標記焚燒爐工況偷排廢氣案

2020年7月23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下發了《關於調查處理相關企業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的函》,向濟寧市生態環境局移交了有關某電力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線索。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於2020年7月27日至29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三臺垃圾焚燒爐均存在不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標記的情況,在爐溫低於850℃時投加垃圾且仍標記為「烘爐」。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要求,爐溫低於850℃時嚴禁投加垃圾。該電力有限公司明知故犯,在生產中一直存在爐溫未達到850℃時投加垃圾的行為。且為了減少啟爐時間佔用,虛假標記「烘爐」、「啟爐」時間,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上述行為應定性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82萬元。

案件七、汶上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未驗先投」案

2020年4月17日,濟寧市雷霆攻堅重點環境信訪「回頭看」專項執法行動中檢查發現,汶上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正在生產,現場有大量鐵礦石和鐵精粉產出及外售。經調查,該公司鐵礦開採項目於2008年7月16日經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原設計規模60萬噸/年,後生產規模擴大至一期120萬噸/年,二期70萬噸/年。檢查時該公司主體項目已建成,環評中要求鐵礦石破碎及篩分工序配套的除塵收塵設施未安裝,整體項目至今尚未驗收。建設項目久拖未驗,以採代建,藉口基建為名,行開採之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嚴重未落實。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及國家《關於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濟寧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60萬元。

案件八、梁山縣某資源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11月3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處理信訪案件過程中,發現梁山縣某資源有限公司回收廢舊電路板,用熔化爐焚燒回收銅錠,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廢電路板」屬於危險廢物(HW49-900-045-49),該公司未辦理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根據調查,廢電路板處置數量已經超過三噸。

該公司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目前該案已經按照要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九、任城區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VOCs氣體案

2020年7月18日,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對藍天保衛戰夏季臭氧汙染防治開展遠程監督幫扶的函》提供的線索,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檢查任城區某化工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用三甲胺、鹽酸等原料生產飼料添加劑,廢氣治理設施簡陋,現場異味刺鼻。經人工監測,其外排廢氣VOCs超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 2801.6—2018))24.2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罰款70.75萬元,並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升級改造治汙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案件十、任城區某加油站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案

2020年10月份,濟寧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了加油站專項執法檢查行動,重點檢查加油站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油氣排放達標情況。10月29日,執法人員抽測了任城區某石化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監測人員對其油氣回收管線液阻、密閉性以及加油槍氣液比進行現場監測,結果顯示三項指標均不滿足《加油站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要求。92#、95#汽油加油槍的氣液比為0,油氣回收系統工作不正常,加油過程中的油氣無法回收。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以及《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6.5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 賈鑫 濟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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