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17: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典」亮生活
法諺有云:「自甘冒險者自食其果」。運動傷害與體育運動相伴相隨,運動損害責任承擔的明確,有利於明晰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更有利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參加體育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該條款不僅打消了運動愛好者的疑慮,而且減少了體育賽事舉辦方的顧慮,使其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下放心組織活動。該條款對全民積極、健康、文明地進行文體活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公眾的社會文化娛樂生活也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案情簡介:
張某參加Z村委組織的「和諧鄉村」中青年籃球比賽中與隊員相撞,致左腳受傷,被送往醫院後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伴關節脫位、左內踝三角韌帶斷裂。事後,張某將Z村委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籃球愛好者,自願參加比賽視為其甘冒風險,認可風險自擔;若仍支持張某的訴求,今後將不利於公益性體育活動的開展;故判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為籃球愛好者,應當知曉籃球運動具有高對抗性,可能存在人身傷害風險,其自願參加比賽的行為視為其甘冒風險,認可風險自擔;張某無證據證明Z村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自行承擔因受傷所致的損失。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張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籃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比賽,張某作為籃球運動愛好者,對於自身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本案中,其他隊員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村委也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均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典」啟未來
近年來審判實踐對於適用自甘冒險的的規則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無論在裁判規範還是行為導向上都具有積極意義。在參加體育運動或其他帶有風險性的活動過程中的損害,如行為人不存在因故意和過失導致嚴重違反規則的情形,則不承擔或者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在其他領域中,特別是一些有風險的戶外活動中,也有適用自甘冒險的判例,比如,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擅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法律和司法應有維護社會道德、守護社會底線的立場,這是一種基於維護公序良俗,倡導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政策判斷而得出的結論。
供稿:民三庭 薛思洋
原標題:《「典」亮生活——評析「自甘冒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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