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發生性關係後,女生後悔了,於是報警稱被強姦,如何處理?

2020-12-07 法制視界

女人心海底針,女生的情緒很難控制,有時也很難理解。比如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覺得後悔了,在這種情緒的作用下,直接打電話報警,稱自己遭到強姦,然後公安機關將男生拘傳訊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是強姦嗎?是誣告陷害嗎?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2018年4月7日晚,被告人張先模與被害人張某兩人在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施古井村路段張某的車內自願發生性關係,後被告人張先模產生後悔念頭,隨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向孝順派出所報案,捏造被張某強姦的犯罪事實,意圖報復張某,致使金華市公安局金某分局根據被告人張先模告發的犯罪事實啟動刑事立案程序,對張某予以依法拘傳,接受訊問。

真實案例來源: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後悔了,然後報警稱自己被強姦。此舉將事情複雜化,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兩個人必有一人要坐牢了:要麼是男生被認定構成強姦罪,要麼是女生被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罪,總之他們倆已經是你死我活的狀態了。那麼該如何處理呢?男生構成強姦罪嗎?女生構成誣告陷害罪嗎?誰會坐牢呢?

(一)男生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指的是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生的意志,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性關係發生之後,男女雙方對於是自願還是強姦各執一詞,那麼判斷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證明是強姦,如果證明強姦罪的證據不足,則不能認定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除了女生自己的陳述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男生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而且,事發地點在轎車內,在這麼狹窄的空間內,女生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男生實施強姦行為必然需要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然而,女生並沒有任何傷情。因此,認定性關係發生違背女生意願的證據不足,男生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應當無罪。

(二)女生的行為符合誣告陷害罪

根據法律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女生歸案之後,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情況供認不諱。那麼,女生基於後悔的心理,為了讓男生遭受到刑事追究,捏造了遭到強姦罪的事實,向公安機關報警,導致男生被以涉嫌強姦罪為由刑事連、傳喚、訊問,女生的行為已經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三、小結

男生女生之間發生那點事情,不要輕易報警。如果報警,則兩個人的關係在法律上將直接對立:如果報警的事情成立,則男生構成強姦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報警的事情不成立,則男生無罪,報警的女生構成誣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既然是自願發生性關係,情過不悔,不應該再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只能害人害己,得不償失,沒有贏家。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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