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留學生在地鐵口附近路邊,被發生性關係,是賣淫?強姦?

2020-12-14 法制視界

本案是一個真實案例,一個亞洲某國的留學生,剛滿18歲,來到中國留學,某一天在廣州某個地鐵站附近的空地上,和一個男生發生性關係。就在大馬路邊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事後女生報警聲稱遭到強姦。而男生認為這是賣淫嫖娼,而且還轉了錢給女生。

這究竟是賣淫嫖娼還是強姦呢?雙方各執一詞。

一、真實案例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於2013年12月8日凌晨1時許,在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區莊地鐵D出口附近,使用暴力及語言威脅的手段,強行與被害人ISHIIAMI(譯音:石某·亞米,以下簡稱「石某」)發生性行為。

事後,女生報警,公安機關及時介入調查,迅速破獲本案,將男生捉獲歸案。

真實案例來源: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該案中,爭議焦點問題就在於,女生事後還收取了男生802塊錢。男生據此認為這是賣淫嫖娼,不是強姦。女生則堅持認為,自己獨自一人在異國他鄉求學,為了保證自己的安全,才沒有非常強烈反抗,自己是遭到強姦的。那麼,本案究竟是賣淫嫖娼還是強姦呢?

三、分析

(一)賣淫嫖娼不是犯罪,強姦是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具備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如果男生和女生是賣淫嫖娼關係,兩個人自覺自愿發生性關係,則不是強姦,只是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男生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辯護策略

在該案中,男生認為,他們是自願發生的性交易,不是強姦。

其一,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他沒有採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而且在案證據也沒有顯示他採用了暴力、脅迫方式強制女生。

其二,當時女生的衣服是完好無損的,證明男生沒有採用暴力手段。

其三,從監控錄像看,男生和女生事前、事後都是非常的友好,關係融洽,女生的表情也非常平靜,並沒有遭到強姦後的表現,也沒有向路人求救,向便利店員工求救等表現,由此可以佐證兩個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

其四,事發後,男生還給了女生802元,這更加證明是性交易,而不是強姦。

四、小結

在該案中,裁判者認為,被害女生剛滿18周歲,獨自一人在異國他鄉求學,在遭遇危險時,第一時間選擇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因此沒有做強烈反抗,是符合常理常情的。從男生和女生的認識過程看,兩個人第一次見面,女生沒有自願和他發生性關係的感情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男生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應當依法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五、後話

對該案判決,你怎麼看?在地鐵口附近的空地上,男生強行和一個女留學生發生性關係,如果不是賣淫嫖娼,確實應該嚴懲!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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