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為加強全民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智慧財產權著作權類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超級飛俠》、《HelloKongzi》、《蘇菲長頸鹿》這三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著作權作品。
案例一:童裝上印《超級飛俠》,十元利潤被索萬元賠償
2013年,原告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飛公司」)對《超級飛俠》中的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其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經調查,位於東莞市南城區的某童裝店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印有《超級飛俠》形象的童裝。奧飛動漫為維護著作權訴至第一法院,要求該童裝店立即停止銷售相關商品以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被告童裝店經營者辯稱,貨物的進貨價為10多元,銷售單價為20多元,認為奧飛動漫訴請的經濟賠償過高。
法院審理:經對比構成實質相似,侵犯著作複製權與發行權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稱「第一法院」)經審理查明,奧飛公司於2013年9月完成版權局的著作權登記,據此可認定奧飛動漫是上述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著作財產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經對比,二者構成實質相似。故第一法院認定,案涉童裝店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商品上使用卡通形象,侵犯了奧飛公司對案涉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由於奧飛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遭受的損失,故第一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酌定被告賠償數額。
2019年7月,第一法院依法判決該童裝店賠償奧飛公司經濟損失4200元。
法官說法: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提高智慧財產權審查意識
動漫人物形象是經過他人創作的智力成果,屬於美術作品。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便利店、小商鋪未經許可,低價出售印有熱門動漫人物形象的各類兒童生活、學習用品的行為。該類商家進貨時,沒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審查意識,進貨來源無法證明,將直接導致對侵權責任的負擔。
案例二:Q版孔子雕像著作權之爭:景區賠償16萬元
2016年4月,為增加入園率,東莞某某園在其旅遊景區的入口處,放置著十個與《HelloKongzi》相似度極高的Q版孔子雕像,並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宣傳推廣。
深圳博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林文創」)合法擁有案涉美術作品《HelloKongzi》的著作權,如今見自己的作品被「改頭換腳」放置在景區,為維護著作權訴至第一法院。
法院審理:主要特徵基本相同 構成實質性侵權
第一法院經審理查明,博林文創於2016年2月24日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故博林文創依法享有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經對比,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一法院認為,某某園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公開展覽被控侵權作品,並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侵犯了博林文創對案涉美術作品享有的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一法院判決某某園公司賠償博林文創經濟損失人民幣16萬元,並銷毀侵權作品。
法官說法:購買者對產品來源負有審核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由於案涉侵權作品並非由被告製作生產,因此,某某園並不構成對案涉美術作品複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但侵犯了博林文創對案涉美術作品享有的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官提醒,在網上購買的展覽品雖然能夠提供產品來源,但購買者對產品來源是否合法仍負有審核義務。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例三:蘇菲長頸鹿專利權失效,其著作權依然受保護
蘇菲公司於1989年完成「蘇菲長頸鹿」的創作並發表。2005年,蘇菲公司申請外觀專利,2015年,該專利權因有效期屆滿中止失效。蘇菲公司於2017年取得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成為「蘇菲長頸鹿」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東莞市某興公司大批生產加工梅花鹿玩具,但該玩具與「蘇菲長頸鹿」極為相似。蘇菲公司將某興公司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稱「第三法院」)。
法院審理:著作權不受外觀專利權影響,被告賠償4.5萬元
第三法院審理查明,蘇菲公司擁有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故認定蘇菲公司是「蘇菲長頸鹿」的著作權人。
第三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兩種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各自獨立存在,故蘇菲公司可以對失效的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項下的美術作品主張著作權。
經對比,案涉的兩款玩具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某興公司擅自將「蘇菲長頸鹿」應用於商品進行生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財產權。
第三法院依法判決某興公司向蘇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
法官說法: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是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
當產品上同時承載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兩種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時,該兩種權利各自獨立存在。但一種權利的消滅並不必然導致另一種權利的消滅,一個領域進入了公有狀態下並不代表在其他領域也必須同時都進入公有狀態。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後,它的著作權依然不受限制的存在並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充分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袁小燕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曾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