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4 17: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今年4月26日將迎來
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為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
提升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
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即日起 我院將篩選
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進行發布
通過具體案例
向社會公眾普及智慧財產權小知識
近年來
餐飲行業商標搶註
侵權現象頻繁發生
尤其眾多「網紅」品牌爆紅後
大街小巷迅速崛起眾多同名「高仿店」
不僅消費者難以分辨
加盟商也是一頭霧水
遭遇「高仿」
商標註冊人如何合法維權?
案例二
原告A公司與被告B飲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C品牌註冊商標,註冊人為C食品有限公司,註冊日期為2012年1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3類:餐館、自助餐館、餐廳等。2005起該品牌多次獲得各行業組織授予的獎項及榮譽,2014年4月,C食品有限公司授權原告A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獨佔使用其註冊商標。
2016年5月,原告A公司發現,被告B飲食店餐廳的兩處大門上方、收銀臺外側、等餐牌、餐廳外部廚窗等處,均使用了C品牌字樣。原告認為被告擅自使用「C品牌」標識的行為已侵犯其享有的註冊商標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註冊專用權的「C品牌」圖文組合註冊商標;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維權費用1萬元。
被告B飲食店辯稱:被告在經營中僅僅使用了「C品牌」中兩個漢字,在意義上完全屬於兩種類型、不會構成近似,依據相關公眾的辯識能力不會產生混淆結果。且被告門店位置較偏、經營範圍較小,原告訴請賠償數額過高,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判決】
玄武法院判決,被告B飲食店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109300元。
被告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分兩期賠償原告8萬元。
【裁判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六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C食品有限公司已明確給予原告「C品牌」註冊商標的使用授權,被告在經營餐飲門店期間,未經作為權利人的原告許可,擅自在經營場所中的店招門頭、店內裝潢以及經營用品上,突出性的使用與「C品牌」字樣完全相同的文字標識,容易導致一般消費者混淆快餐服務的具體來源,依照商標法律規定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被告於2014年核准開業至今,快餐門店位於某商業集聚區域,地段較為繁華、人流量比較大,快餐經營規模較大。審理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日常經營的具體收入以及利潤數額。故在綜合考慮與涉案侵權有關的上述因素,以及原告為了維權而支付的鑑定、律師等費用後,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維權費用9300元的主張,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知產庭副庭長陳文軍
【法官說法】
近年來,餐飲行業商標搶註、侵權現象頻繁發生,不僅消費者難以分辨,加盟商也是一頭霧水,許多商標的權利人苦不堪言。一些不法分子,企圖規避法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某知名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包裝裝潢、商標等,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其行為不僅是對企業在先權利的損害,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想要合法維權,首先要重視商標的註冊工作,除了「早」還要「全」,即將與品牌相關的所有相似商標都予註冊。從而使得仿冒和山寨行為失去法律基礎,無法形成大規模的抄襲和模仿。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搜集侵權行為違法證據。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只有證據充分,才有利於法院準確、快速的認定侵權事實,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周密調查、全面搜集證據材料是打擊侵權行為並獲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需搜集的證據包括:1.被侵權人在先權力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3.侵權產品的樣本;4.購買侵權產品的發票、相片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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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典型案例】遭遇「高仿」,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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