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接即將到來的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4月24日,南京市律師協會召開「智慧財產權優秀案例與優秀論文」發布會。發布了智慧財產權十大優秀案例,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多個方面,惡意抄襲、商標搶註、傍名牌、不正當競爭等現象,都在這些典型案例中有所體現。
這十大優秀案例分別是:
1、江蘇歐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歐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歐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評選為2019年度「十佳案例」。
2、 圖書封面「掌中寶」商標侵權糾紛案
3、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東阿膠城阿膠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金陵超妍」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
5、無錫新矽微電子有限公司與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
6、山東臨沂開元教育設備有限公司與寧波三A集團有限公司外包裝內的註冊商標顯著性及不侵權之訴
7、南京新鴻運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投標文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8、艾歐史密斯(中國)熱水器有限公司商標撤銷覆審行政糾紛上訴案
9、章明訴廣州蕥生萊貿易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10、「新孟非小釀」商業秘密案
【典型案例解讀】搶註了「掌中寶」三個字,商標權益究竟歸誰?
提到掌中寶,多數人對於這一詞彙的第一印象是美味可口的雞脆骨;亦或是上個世紀末摩託羅拉公司推出的一款名叫掌中寶的StarTac 328手機,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翻蓋手機;或許,還有人了解有一款知名的App也叫掌中寶,專注網絡安全維護。 但無論你翻閱《辭海》還是《詞源》,百度、搜狗或者是bing,都找不到掌中寶這一詞彙的釋義。從商標註冊的角度,這並不表明「掌中寶」三個字有較強的顯著特徵,正是由於它的含義多重,因此被廣泛註冊。
公布的十大優秀案例二中,原告王某稱,2010年5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他取得了第6727567號「掌中寶」文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包括期刊、地圖冊、書籍、印刷出版物、照片、報紙、新聞刊物、文具、印刷品,該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2014年9月份,原告發現淮安樹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樹人公司)銷售了由被告江蘇鳳凰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少兒社)出版的有「掌中寶」字樣的圖書,該行為未經原告許可,在圖書封面等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掌中寶」字樣。
2016年9月,原告起訴被告少兒社、樹人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掌中寶」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判決】
2017年12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少兒社及樹人公司侵害了原告王建軍第6727567號「掌中寶」文字商標專用權;少兒社應賠償王建軍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樹人公司對王建軍的15萬元損失與少兒社在5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少兒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9年9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少兒社在其出版的圖書上使用「掌中寶」文字未侵害王建軍「掌中寶」註冊商標專有權,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建軍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智慧財產權儘管是一種階段性、地域性的權利壟斷,但對這種壟斷的權利並不是沒有約束,對智慧財產權的限制性就是一項重要的措施。《商標法》第59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是一種合理使用(或稱正當使用)的情況。 搶註了「掌中寶」,並不能隨意維權。
為了讓人們了解智慧財產權、鼓勵創新和創造的作用,每年的4月26日被設立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此次「智慧財產權優秀案例與優秀論文」發布會由南京市律師協會主辦,特邀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理工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有關學者,南京智慧財產權法庭法官等出席研討。與會人員紛紛提出鼓勵原創、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理念,呼籲社會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明婷 編輯/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