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等於延長春節假期嗎?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2020-12-13 找法網

為了對抗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繼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後,多地也相繼發布延期復工的通知,要求企業應延遲復工至不早於2月9日。不管是延長假期,還是延遲復工,企業和員工最關心的莫過於工資該如何計算。那麼,延遲復工等於延長春節假期嗎,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一、延遲復工等於延長春節假期嗎?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為防控疫情,截至2月1日,有湖南、上海、廣東、山東、北京、浙江、湖北、江蘇、河北、福建、天津等多個省市紛紛下發通知,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一些地級市,如西安、溫州、常州、無錫、蘇州等,也針對當地的情況發布了非防控必需、生活必需等特殊企業推遲復工規定。

對各地發布的延遲復工規定進行梳理發現,在延遲復工期間,在家休息或在家辦公的工資如何計算,各地規定並不詳盡,也不統一。有的地方規定,延遲復工期間,在家上班應按休假上班,雙倍支付工資。還有的地方認為,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在家上班,應當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資。

據相關專家介紹,「延遲復工令」是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其法律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因此,「延遲復工令」實質上是「停工令」,屬於法律授權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因其剛好與春節假期相銜接,各地將其稱為「延遲復工令」。

二、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雖然在時間段上前後相接,但是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春節假期屬於假期,延遲復工期是停工期。

春節假期屬於假期。根據《勞動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基於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節假期中安排勞動者休假的,1月25-27日這三天法定節假日按照3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其他的春節假期如果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補休的,則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延遲復工期間屬於停工期而非春節假期。依法停工的企業,勞動者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三、相關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於依法停工的企業,目前來看,其延遲復工期都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之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包括各地政策規定的那些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以及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員工在家靈活辦公的其他企業,勞動者在2月3日-2月7日工作屬於正常工作,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在2月8日-9日工作則屬於公休日加班,企業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具體數額為工資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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