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工資怎樣發放?春節加班、提前放假,工資怎麼算

2020-12-15 康波財經

摘要:過了臘八就是年,春節期間也是全民的消費的高峰期,那麼春節期間工資什麼時候能發?如果要加班,春節的加班工資怎麼算?

過了臘八就是年,春節期間也是全民的消費的高峰期,那麼春節期間工資什麼時候能發?如果要加班,春節的加班工資怎麼算?

發工資的時間遇到休假怎麼發?

由於放假,有些公司會選擇把發放工資的時間推遲到了春節後發放,一來是方便財務;二來也能夠避免員工拿了工資過年之後就不回來了,儘量降低人員流失。這樣的發放方式是否違規呢?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所以,單位如果工資日約定日在春節期間的,是應該提前發放工資,而不是延遲發放。

2020年春節的實際是1月24日除夕、1月25日大年初一,

法定的放假時間為1月24日至1月30日,放假時間一共是7天,1月19日(周日)和2月1日(周六)調休上班

根據國家規定:

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三天為法定節假日,工資三倍;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為兩倍加班工資。

按照月結的工資計算是單日工資是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三天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300%,其餘四天都是調休的,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春節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根據每個月工作時間為21.75計算,日結工資為:

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每日工資=工資基數÷21.75 * 300%

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每日工資=工資基數÷21.75 * 200%

舉例

如果一個人基本月薪為8000,按照標準工時制,一個月上班時間為21.75天,那麼日加班工資就是5000/21.75=367.8元,則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每日加班日工資為1103.4元,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加班工資為735.6元。

此外,春節加班或者提前放假,還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一、不能以補休方式,代替支付春節加班費

有的公司因趕生產任務,年初一至初三連續加班3天,需要支付加班費,並且應依法按加班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不能以補休的方式衝抵。

二、 春節發慰問紅包,不能衝抵加班費

如果有的公司要求春節期間的初一至初三加班,公司領導為了慰問加班員工,給每人發了一個500元大紅包。那麼慰問紅包可以衝抵加班費嗎? 

春節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職工春節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產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向職工支付不低於其工資的3倍加班費,而不能以「紅包」來代替加班費。因為「紅包」和加班費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前者是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一種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給與不給全憑自願,發多發少企業有自主權。而加班費是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和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是職工加班勞動的應得收入,理應專門支付。

三、公司提前放春節假,工資不能少

如果一個公司在2020年1月春節前夕,決定給外地員工提前3天放春節假。可是,在年後發放2月份工資時扣發了3天相應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說,春節前夕提前放假屬於福利,而多放的3天假並沒有超出1個工資支付周期即1個月,因此放假期間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以上就是春節期間加班、提前放假相關工資怎麼算的注意事項了,在此也提前祝大家過個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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