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嚇壞了。」回憶起當時的情景,吳師傅仍然心有餘悸。儘管那天並未有人受傷,但一提到那把從14樓扔出窗外的水果刀,吳師傅還是有些後怕。
高空扔刀 扔手機 扔平板電腦
2019年8月1日,吳師傅接到開鎖公司的派單電話,之後他趕到上海市閔行區的某小區。要求開鎖的是男子蔣某,他稱自己因出門匆忙就忘拿鑰匙。雖是客戶的要求,但吳師傅也留了個心眼,打算等門打開後再確認男子的身份。可是吳師傅剛撬開門,蔣某就直接衝進屋內。屋內只有一對老夫婦,蔣某直接和這對夫婦爭吵起來。通過他們的對話,吳師傅才明白這是兒子與父母發生矛盾了。
另一邊,蔣某似乎是生氣父母冷淡的態度,他找了根棒球棍開始打砸家中的電器。他先是砸了電視機、微波爐等物品,隨後又打破房內的窗戶。破裂的玻璃散落在房間裡,家中一片狼藉,而蔣某母親只能在一旁掩面哭泣。
吳師傅趕忙上前阻止,但蔣某完全不聽勸阻。除了打砸屋裡的電器,他還將水果刀、手機、平板電腦等物品從14樓扔出窗外。事後,蔣某辯解自己高空拋物的原因。他說當時自己在氣頭上,為了發洩怒火才扔東西的。蔣某還強調自己之所以扔出窗外,是為了不砸到父母身上。
所幸的是蔣某從高空拋擲的物品並沒有砸在行人的頭上。事後,稍作冷靜的蔣某或許是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打電話報了警。
打砸 高空拋物 只為洩憤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往現場。當警方詢問具體原因時,蔣某對民警吐露出自己對父母的不滿。原來,蔣某自高中畢業後一直待業在家,曾多次管父母要錢,父母很不滿他這種啃老的行為。因為要錢,蔣某與父母多次發生衝突,甚至毆打父母。
2019年3月,蔣某找父母要錢卻遭到拒絕,他一氣之下搬進外公外婆用來出租的房子,而這個房子的出租費也成為這個案件的導火索。蔣某說,這個房屋的出租費一直是打到外婆的卡上,但他發現母親私自拿走了存有房租的卡。對於蔣某的質問,蔣某父母否認他們拿過這卡,再加上兒子多次與他們發生衝突,蔣某父母決定將房屋門鎖換成新鎖。
8月1日,蔣某再次找父母要錢,開門時卻發現門鎖被換掉了。於是,蔣某找開鎖人員撬開門鎖,進屋後卻發現父母都在家,這讓他火冒三丈。被怒火衝昏了頭腦的蔣某二話不說就抄起棒球棍對著家裡打砸。之後蔣某覺得還不解氣,於是他從14樓的窗戶向外扔了水果刀、平板電腦等物品。
因為發洩心中的怒火,蔣某就隨意高空拋物,而他也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2019年8月2日,蔣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蘋果改變女嬰一生
蔣某的高空拋物行為並沒有傷害到行人,但有人卻因高空墜落的一顆蘋果砸碎了一個幸福家庭的夢。
短短兩天裡,僅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化名)已經做過兩次開顱手術了。雖然凡凡的命是被保住了,但醫生告訴凡凡母親龍女士,凡凡這輩子很有可能無法獨立行走了。而凡凡所經歷的這些苦難,源自一顆從24樓墜落的蘋果。
2018年3月9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的某小區,凡凡被一顆從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頭部,隨後不省人事。經過治療,凡凡被診斷出顱骨骨折、腦實質損傷等症狀。就在凡凡經受著生命考驗的同時,尋找肇事者也成為另一個焦點。當地公安通過DNA檢測結果將肇事者鎖定在24樓的一名11歲女童奇奇(化名)身上。據奇奇說,當天自己隨手將蘋果扔到陽臺的狗食盆子裡,但沒想到的是蘋果彈出了陽臺柵欄的間隙並掉了下去。
之後凡凡父母將奇奇及其監護人告上了法庭,隨後又向法院申請追加了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為共同被告。經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肇事者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無需擔責。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凡凡監護人已經提起上訴。
凡凡這樣的案例並不是個例,一段時間以來,從天而降的蘋果、菸頭、手機甚至是刀具,各種「飛來橫禍」的新聞都層出不窮,這引發了人們的焦慮。到底該如何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有效措施。其中,對於故意拋物情形嚴重的最高可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2021年1月1日,施行後的《民法典》也對高空拋物的相關內容作出補充和完善。
高空拋物、墜物這類現象頻發,而法律條文的進一步完善則釋放出這樣的信號:法律絕不會讓一個有罪者逃脫懲罰,也不會讓一個被害人忍受「飛來橫禍」的痛苦!
普法時間
Q:從民事侵權到刑事犯罪,如何解讀《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墜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的出臺?A:這幾年這種案件時常發生,以往我們對高空拋物是按照侵權來處理,這就造成傷害了才去負法律責任,而且負的法律責任是賠償。那麼也有案件是說高空拋物,但是誰拋的沒有找到,過去則是要全樓負責的。在實踐中是按民事來處理,不按刑事處理,這種做法是過於容忍高空拋物傷人的人,所以立法正在做出改變。任何人從高空上扔東西都要被定罪,即使下邊行人很少或者幾乎沒有行人也要定罪,除非所拋的物品本身稱不上能夠危害公眾生命健康的程度。因此這個《意見》出臺的很及時,統一了認識,肯定了一些地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這對維護公共安全是非常有價值的。
Q:《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相應內容作出了補充完善,它與此前的法律條文相比有哪些變化?A:原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涉及到一個民事責任的處理,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在原來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深入。具體表現為要求物業公司來承擔安保義務,那麼物業服務企業就會有積極主動性來查明加害人是誰。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裡,還專門提到了公安等機關的這種(介入),它能夠利用手上的公共資源來解決這裡面的很多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它其實是當作一個刑事案件或者一個刑偵案件來處理的,所以說《民法典》在這一點上非常值得肯定。《民法典》解決了此類案件的糾紛並及時懲戒加害人,從而減少未來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危險從天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