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辛選燕窩事件:標準和規範不是終點,直播推動經濟內循環

2020-12-16 手機鳳凰網

從李佳琦、薇婭、辛巴等帶貨主播的崛起,到羅永浩、李雪琴、楊冪等流量明星的加入,2020年,直播帶貨儼然成了全民追捧的熱門行當。然而,直播帶貨「火」了的同時,也顯現了很多問題。

此前,中消協發布「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點名李雪琴、汪涵直播數據造假、李佳琦直播間「買完不讓換」等事件。報告還顯示雙十一期間,有關「直播帶貨」類負面信息已達33.41萬條,日均在1.24萬條左右,虛假宣傳、售後服務差成為消費者吐槽的高頻關鍵詞,直播帶貨風口下的行業亂象逐漸顯現。直播帶貨雖然火爆,但相當一部分只顧著聚流量、擴銷量的商家其實並沒有相應的售後服務體系;同時,商家、主播之間責任界定不清晰,遇到售後問題時互相「踢皮球」的情況時有發生,進而引發消費者的圍觀吐槽。

近日,行業頭部主播辛巴、李佳琦、羅永浩接連被指」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問題,直播帶貨模式再次受到公眾質疑。眾聲喧譁之下,行業是否也應該多一層理性思考:在直播營銷活動中,面對消費者投訴,哪些參與主體應該為此負責?各方責任又該如何界定?帶貨主播和機構在直播營銷中應該盡到哪些責任?相關的直播營銷規範和選品原則是否已建立行業共識?在銷售主體不作為的情況下,作為產品推廣者的主播是否有義務為消費者維權「兜底」?

以最近一直佔據熱搜的辛巴燕窩事件為例,最終辛巴承認該產品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確實存在誇大宣傳,並先行拿出近6200萬元,召回直播間所售產品,退一賠三,優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在賠付計劃進行的如火如荼的同時,辛巴卻又成為網絡輿論眾矢之的:「辛巴涉嫌虛假宣傳」「辛巴被立案調查或涉嫌刑事犯罪」等「口誅筆伐」的言論甚囂塵上,引一眾看客「在線吃瓜」。

首先,帶貨主播的法律責任邊界何在?也就是說辛巴和燕窩品牌方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有法律人士將帶貨主播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經營類主播,二是推廣類主播。經營類主播在直播間推廣銷售的產品通常為自創品牌或自家生產、經營的商品,將消費者引流到自家店鋪,並承擔所有售後服務。消費者直接從主播處購買商品,主播的獲利模式是賺取銷售利潤。而推廣類主播一般是通過直播向觀看者展示產品,並加以解說,同時將產品連結附在直播間內,消費者可以直接點擊購買,商家通過合作主播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並承擔所有售後服務工作,而主播收取是廣告推廣服務的佣金,而非銷售利潤。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認為,兩種類型的帶貨主播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經營類主播實際上承擔的是銷售者角色,網絡直播帶貨實際上是銷售行為,因此,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假一賠三、假一賠十等。而推廣類主播在直播間的營銷活動更類似於廣告代言人,雖然相對商品銷售者的法律責任較輕,但仍然對於所代言的產品負有初步審查和試用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以上兩點,則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辛巴燕窩事件中,辛巴旗下主播應該屬於推廣類主播。而根據此前辛巴公布的和品牌方之間的協議,品牌方提供虛假信息從而誤導推廣者,辛選在選品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出現直播推銷時的誇大宣傳,起到一定的連帶責任。所以,網傳「辛巴被立案調查或面臨15年刑期」的說法實際上並不成立。相關法律人士指出,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立案調查是行政執法程序,不是刑事偵查程序,行政立案調查與刑事立案偵查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範疇。僅憑帶貨「燕窩」行為本身尚不能推斷辛巴是否涉嫌犯罪,根據行政機關的立案調查行為也不能推斷辛巴已涉嫌犯罪。

那麼帶貨主播要為產品質量把關承擔多大責任?目前,大部分主播機構的選品機制主要依據商家提供的企業經營資質、商品質檢報告、商品在主流電商平臺的銷售口碑、選品團隊親自試用或試吃等方式完成。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曾向媒體表示,原則上主播對於自己宣傳推廣的產品需要履行基本的審核義務。「比如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批文批件,但如果商家或品牌提供了虛假的證明使其看似證件資質都齊全,那主播也不可能每個都去查證,所以主播的審核義務還是需要限定在一個合理範圍。」

在辛巴燕窩事件中,辛選官方聲明指出,辛選團隊在選品、質檢方面因為對燕窩行業相關專業知識儲備不夠,未能甄別出品牌方提供的產品信息存在誇大宣傳的內容,存在疏漏。基於此,辛選內部也啟動了整改升級,具體措施包括加強品控審查力度,引入各行業「專家」,與專業檢測機構、高等院校實驗室建立戰略合作等。

燕窩事件最後辛巴自掏近6200萬元為此事件兜底,在直播電商的營銷場景中,很多時候主播作為商品推廣者走在最前臺,那麼作為商品廣告代言人的主播,在合作商家不作為的情況下,是否有義務為維護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兜底」呢?

有電商行業從業人士認為,先行賠付是某些成熟、服務比較完善的電商平臺,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服務感受,採用的一種兜底服務方案。雖然在很多直播營銷活動中,主播與商家籤署的是商品推廣協議,主要扮演「廣告代言人」的角色,但是考慮到主播和粉絲之間的信任關係,如果遇到粉絲在售後服務方面遇到問題,主播也應該代表消費者向商家協商,為消費者維權。「某種程度上來說,主播與消費者屬於利益共同體。」

辛選所採取的主播先行賠付消費者模式,開創了直播帶貨界的先河。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或將成為未來行業趨勢:主播帶貨都要做擔保,向消費者承諾商品一旦出現問題主播會先行賠付,這能讓主播團隊更重視選品,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面臨巨大損失。

標準和規範的明確從來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開始。直播帶貨行業想要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消費者保護、刷單控制等各項法律法規。一旦標準和規則完善,直播帶貨行業將迎來真正的爆發式增長,也將推動經濟內循環,催生更多「直播銷售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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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TBEAR科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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