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12: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今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分為八章四十八條,涵蓋了創建活動的方方面面,充分結合西藏實際,體現了西藏特色。今天,讓我們一起來學習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造成惡劣影響;
(二)未及時處理化解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和糾紛,造成嚴重後果;
(三)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散布有損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
(二)製作、傳播有損民族團結進步的信息;
(三)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四)在反分裂鬥爭中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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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西藏日報
原標題:《【阿佳學堂】《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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