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規定列入民法典!首次界定概念、用人單位義務與責任,明確...

2020-12-23 瀟湘晨報

民法典已經公布,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處理過多起職場性騷擾案件,對職場性騷擾行為研究10多年的勞動法專家劉福平律師,勞動法專家、《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編周斌在為周到、新聞晨報解讀民法典中有關性騷擾的規定時透露,這是我國首次明確界定性騷擾概念,以及明確性騷擾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同時也是首次確認男性也是性騷擾的受害對象。

職場發生性騷擾概率最高,超過總數1/3 劉福平介紹說,性騷擾多半出現在熟人與熟人的接觸中,而在熟人間接觸中,單位同事間接觸的頻率高、交集多、最易產生感情,而且有些同事間存在著上下級關係,其中包含著權力和利益關係。在所有性騷擾案中,職場發生的概率最高,職場性騷擾發生數超過總數1/3,因此,預防和減少職場性騷擾是制止性騷擾發生的關鍵。

「上海勞達律師事務所每年接受企業性騷擾案例諮詢數量20多起,但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不超過10起,原因主要是因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為了保護隱私取證困難等。而在所有發生性騷擾案例中,外資企業暴露出來的最多。」

據分析,外資企業尤其是歐美企業,他們對性騷擾行為有著更多的認知和處理經驗。歐美企業進入中國後,會將禁止性騷擾內容列入規章制度中,同時對員工進行性騷擾知識的培訓,讓員工了解什麼是性騷擾,如何預防性騷擾,性騷擾發生後如何維權等。但國內企業及其員工對於性騷擾知識知之甚少,很多員工因此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即便自己身邊發生了性騷擾也不知情。

解讀民法典性騷擾規定 1.界定了概念

據悉,我國有關「性騷擾」內容的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2005年8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該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之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訂後,增加了「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內容。

但上述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性騷擾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導致法院在認定性騷擾時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 此次出臺的民法典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性騷擾是指以性慾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對受害者進行肢體碰觸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的行為。

劉福平解讀,民法典中講到的「語言」,是指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等;「肢體行為」包括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另外,在工作場所等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也被認定為性騷擾。

2.規定了用人單位義務與責任

以往多部法律、規定雖然涉及性騷擾的規定,但都沒有明確單位的職責,由此加大了性騷擾案件發生的概率。這次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不但明確了企業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責任,而且將機關、學校列入職責範圍,承擔職責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劉福平認為,該規定可以解釋為,如果單位不採取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一旦發生性騷擾,單位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為啥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要將單位牽扯進去呢?劉福平解釋,一是因為單位發生性騷擾的概率最高;二是因為一旦單位發生性騷擾,單位取證最方便、最及時;三是因為單位對於員工有制約作用,若發生性騷擾,單位可以採取辭退等方式加以制止。「明確單位職責,可以有效預防、減少案件發生。」

3.明確男性為受害對象

以往人們大都認為性騷擾男性是加害者,女性是受害者,其實不然,性騷擾也可能女性是加害者,男性是受害者。此次民法典將受害者籠統規定為「他人」,同時包含了男性與女性,這是我國首次承認男性和女性都有免於性騷擾的權利,也回應了現實中男性也容易被性騷擾,而無法得到應有保護的現狀。

「同時可以認為,男性與男性之間、女性與女性之間,即同性之間如果出現民法典界定的性騷擾行為,也可以被認定為性騷擾。」

發生性騷擾如何處罰?首先可以按照《民法典》規定予以處理。《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未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採取相關措施預防職場性騷擾行為的,員工因為性騷擾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單位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求用人單位因為其疏於反性騷擾管理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發生性騷擾也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處罰規定包括: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何預防和減少職場性騷擾?那麼,如何預防和減少職場性騷擾發生呢?劉福平和周斌同時建議:應該在單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進行明確規定,並在勞動合同中明文約定,包括明確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明令禁止職場性騷擾,同時明確針對實施性騷擾員工的制裁方式,如明確規定,員工實施性騷擾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行為,企業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等。

通過發放宣傳手冊、開展宣講活動等加強對員工性騷擾知識的培訓,使員工及時了解什麼是性騷擾,遭遇性騷擾如何維權,以及對他人性騷擾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等。

兩位勞動法專家提醒:注意調查過程中對涉嫌性騷擾員工及被騷擾員工的名譽權、隱私權保護,以免受害員工信息被公開後造成二次傷害。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還應該給予受害者必要的心理輔導。除此之外,單位還應該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固定證據,涉嫌性騷擾員工涉及行政違法或刑事違法時,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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