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小丹(化名)是一名愛美女性,2019年4月在某美容會所訂購一套減肥產品——德國溶脂線脂肪分解術(俗稱埋線減肥術),先後分兩次在美容會所做埋線扎針共120餘針。在第二次扎針的次日,小丹發現部分針孔處出現紅色硬塊,伴有疼痛瘙癢的症狀,美容會所經營者小婷(化名)告知小丹屬正常反應,在店內拿藥膏塗擦即可,但是塗抹後毫無效果且傷口不斷增大加重。之後小丹輾轉多地求醫,歷經長達近一年的治療,病情才相對穩定。於是小丹將小婷訴至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婷賠償原告小丹因美容埋線導致的經濟損失合計50520.72元,同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受損失二倍的懲罰性賠償101041.44元,共計151562.16元。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依法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逐項認定。因此,認定原告的醫療費金額16686.04元、交通費7053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700元、住宿費1475元、護理費972.42元、營養費為90元,根據鑑定意見及案件事實,認定原告的後續治療費26650元、鑑定費645元。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1705.85元,因其有固定收入,且對實際減少的收入未能舉證,故不予採信;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其損害部位相對隱蔽,亦未達到致殘的嚴重程度,且被告已退還溶脂項目款,並積極主動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幫助治療,故不予支持。被告的經營行為已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擅自開展診斷治療活動,並給予了行政處罰。故法院認定被告存在主觀過錯,並導致原告的健康受到了損害,原告訴求的懲罰性賠償合法有據,法院綜合考量酌定懲罰性賠償金為10000元。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65271.46元,因原告在治療期間,被告已墊付醫療費22000元,依法應予扣減。
為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由被告小婷賠償原告小丹經濟損失33271.46元,並支付原告懲罰性賠償10000元。
法官提醒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醫療瘦身美容作為一項新興行業,已經受到越來越多愛美人士的青睞,但隨之而來也出現了經營不規範等問題,由此而引發爭議的情況時有發生。該案中,小婷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斷治療活動為小丹實施埋線減肥術,給小丹身體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傷害,便是一則鮮活的案例。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保持身體健康、容顏美麗,最重要的是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鍛鍊身體,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當決定進行醫療瘦身美容時,要深入了解美容機構的相關資質,充分溝通,真實表達自身需求,充分了解風險,調整心理預期。在美容消費過程中,要注意留存證據,以便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荊州區人民法院
作者:林翠雲
2020年第166期
總第574期
原標題:《以案說法:扎了一百多針!女子為美顏溶脂減肥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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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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