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打雪仗、撞擊遊戲、蹦床時受傷,都要「自甘風險」?

2021-01-12 澎湃新聞

山東法院民法典案例[2021]10—12

「自甘風險」亦稱危險的自願承擔,指受害人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讓這一規則從法學理論術語變成了一項法律規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戶外雪仗骨折案

2016年1月24日13時許,威海某公司職工原告吳某與被告王某等5人在公司空地掃雪,期間原告自發參與到打雪仗玩鬧中,後原告感到腳疼到醫院就醫,經診斷為右足第2、3、4蹠骨骨折、右足第1楔骨骨折。原告稱受傷系遭到五被告拖拉、疊壓導致,但五被告均否認疊壓過原告,且均表示時間太久記不清楚經過。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吳某應就其遭遇五被告拖拉疊壓而受傷的基本事實進行舉證,但原告僅作出單方陳述並無證據佐證,五被告亦均予以否認,無法證明原告受傷與五被告拖拉疊壓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打雪仗作為一般的、民間的、自發的遊戲活動,具有一般成年人均可預見的危險,除非有證據證明在打雪仗遊戲過程中存有惡意施加的傷害行為,由此發生的傷害應屬於意外事件,而非侵權事件,不能歸咎於參與玩鬧的任何一方或某一個人,其後果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二:充氣球撞擊遊戲受傷案

互不相識的任某和張某在2019年2月18日中午前後,分別到威海某體育場充氣球娛樂項目處參與撞擊球體遊戲,遊戲過程中,張某回落時腿部抬起與任某身體相接觸,經鑑定,任某左膝關節功能喪失,符合十級傷殘標準。任某以張某直接侵權、體育場所未盡安全提示義務為由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094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與張某均系自願參與充氣球撞擊遊戲,該遊戲因其對抗性而具有一定的風險,但該風險是伴隨遊戲本身而產生的,並不能因為小心謹慎、充分注意,就能完全避免。一方面,張某雖有踢踹的動作,但並無證據表明張某存在動作幅度過大、故意傷人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任某系正常玩鬧動作中出現身體接觸發生受傷事件,應屬意外事件,而非侵權事件,其後果應由任某自行負擔。另一方面,作為經營者,體育場所明知該遊戲危險性較大,但未對遊戲風險進行明確提示與告知,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發生,依法判決該體育場所承擔部分訴訟請求的30%民事賠償責任,共計68506.1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三:未成年蹦床玩家索賠案

2019年2月19,原告滕某(16周歲)到被告遊樂場玩耍,在參與蹦床項目中下落時膝關節受傷(未與其他人員碰撞),並由救護車拉往醫院就診。後經鑑定,滕某損傷符合十級傷殘。滕某以該遊樂場造成損害為由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18145.69元。該遊樂場辯稱,滕某已籤署遊樂場出示的相關風險切結同意書,遊樂場已履行相應的安全警示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繫到遊樂場玩蹦床受傷,並未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涉案蹦床本身有質量缺陷或其他可能導致原告受傷的瑕疵,原告騰某受傷應屬蹦床活動本身的危險性帶來的。但作為經營者,該遊樂場明知原告未成年,且沒有監護人在旁陪同,仍準許原告進入遊樂場,亦未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特別安排,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存有一定過錯,應對原告合理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原告滕某已16周歲,對蹦床活動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知,不能將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遊樂場。依法判決被告遊樂場承擔部分訴訟請求的30%民事賠償責任,共計41583.02 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02

《民法典》法條指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甘風險」規則適用範圍為具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可包括專業體育運動、非專業體育運動、自助旅遊等戶外探險活動等。

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03

法官提示

個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在參與文體娛樂活動過程中,事先要充分了解該活動的風險性與活動保障能力,活動過程中要時刻謹慎,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並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

監護人要盡到監護責任,切不可將自己的監護責任寄希望於活動主辦方或他人身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後果。

文體活動場所經營者、組織者應就活動的風險進行充分的提示,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發生。切忌因為「自甘風險」而無所作為。可明確具體地以書面形式告知參加者此項活動隱含的風險和可能的損害結果,必要時可要求參加者籤署相關書面文件。也可事先購買保險,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來源:威海經區法院

原標題:《以案說法 | 打雪仗、撞擊遊戲、蹦床時受傷,都要「自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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