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樓層出現高空墜物砸傷人怎麼辦?不能證明自己清白的居民和物業都要給予補償。7月17日,北京豐臺法院結合實際案例,解釋民法典規定的新變化。
被小區高空墜落半塊磚砸成十級傷殘
男子將整棟樓84戶居民告上法庭
王某路過某小區被高空墜落的半塊紅磚擊中頭部導致其受傷嚴重並當場昏迷。後有人報警並撥打120將王某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派出所出警但未查清實際侵權人。王某將拋出磚塊的所在樓層84個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該案中,部分住戶通過積極舉證意在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沒有實施拋物行為的可能,據此抗辯免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84個住戶的房屋裝修入住情況不盡相同,拋擲物或為房屋建設施工時工地遺留或為業主裝修房屋時產生,故無論業主房屋在事發時是否裝修,都不能排除該物品可能位於其房屋內,各被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事發時,其房屋內沒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拋擲物品致王某損害的3號房屋被告及監控視頻拍攝到的1、2樓住戶不可能拋擲物品致王某損害的住戶外,其他54個住戶均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王某因砸傷所致的損害後果給予補償。
法官表示,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因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因高空墜物、拋物引發的民事案件,具有難以查找直接侵權人、影響範圍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民法典出臺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致人損害如何處理?
北京豐臺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的郭婧芳法官介紹,關於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主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87條規定。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能查明直接侵權人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如住宅樓、辦公樓往往層數較多且存在多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築物上高空拋物行為致人損害難以查明侵權人的情況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見,高空拋物難以查明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此案中,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推定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墜落物可能是由54名住戶中落下從而承擔補償責任。
從以往的實際情況來看,高空拋物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因為找不到拋物人而難以維權,即使判決住戶承擔補償責任後,也因為執行難而導致受害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致人損害行為的新規定
據豐臺法院介紹,《民法典》保留《侵權責任法》第85條關於「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的責任承擔問題。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有所調整,具體見於《民法典》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同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通訊員 郭婧芳 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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