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7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李行健 管昕)2012年,廈門人李某某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釐米長的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近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並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認定?
今年12月15日,「槍形鑰匙扣」案件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圍繞槍枝鑑定的程序、細節,槍枝認定標準等問題展開。據庭審中宣讀的李某某口供,2012年,他通過網際網路在國外購買了一個槍枝形狀的鑰匙扣掛件,並從2013年開始,委託生意夥伴許江華以買來的鑰匙扣為原型複製生產。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現場(圖片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視頻截圖)
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從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帶走,家屬收到的拘留通知書顯示,他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妻子陳女士稱,他們銷售的是迷你槍形鑰匙扣,鑰匙扣長4釐米,約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於收藏,售價幾百元不等,此前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雖然它具備擊發功能,可以擊發,但是我們沒有做什麼火藥、彈藥之類的東西,就是作為收藏的鑰匙扣掛件來出售。」陳女士說。
陳女士稱,2015年8月末,當地警方曾對此鑰匙扣進行過檢查,並沒有對鑰匙扣的售賣問題提出過疑問。她說:「以前我們在廈門的時候,當地警方有查過我們這個東西,本來就是作為收藏的鑰匙扣掛件,查了之後又把東西還給了我們,沒有說這個東西不可以賣或者怎麼樣。彈藥什麼的,我們賣給其他人,其他人可能會做。這個彈藥所謂的『火藥』,成分跟火柴頭的成分是一樣的。」
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楊衛華表示,之所以當時當事人在福建卻被遼寧警方帶走,是因為其在網上銷售的「槍形鑰匙扣」是被遼寧網警發現的。楊衛華律師稱,儘管按照公安部門對「槍形鑰匙扣」的鑑定材料,此槍形鑰匙扣槍口比動能達到1.8焦耳每平方米的槍枝認定標準,但究竟多大的槍才能稱之為槍?該鑰匙扣直徑只有4釐米,根本無法握把,槍枝認定標準在適應具體案情時應有所變動。
楊衛華律師說:「我們都知道,仿真槍最近幾年引發的社會爭議特別大,一般的仿真槍爭議的焦點在於1.8的槍口比動能標準是不是合理,涉及到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這個案子涉及到的是,多大的槍型可以稱之為槍。本案當中涉及的這個槍型全長只有4釐米,彈不到2毫米,這麼小的東西能不能被稱之為槍,能否機械地適應1.8焦耳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對於這一爭論,曾代理多起涉槍案件的廣東律師陳亮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公安部《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了槍枝口徑應小於20毫米,但對於槍枝口徑應大於多少毫米,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楊衛華律師介紹,槍口比動能數據是槍枝鑑定的另一個關鍵點。「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標準本身,是不是具有科學性的問題。」他說。
據了解,這一數據能直接體現槍枝的殺傷力。要想測定它,需要向距槍口50釐米位置的測試靶位水平射擊彈丸,以此測算彈丸所具動能與其最大橫截面積的比值。庭審中,鑑定人員稱由於涉案槍形鑰匙扣太小,無法在危險槍枝發射架上進行測試,因此在測試槍口比動能時,採用了手持方式。楊衛華認為,這一測試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鑑定規程,會導致測算出的槍口比動能誤差過大,「由於鑰匙扣全長僅4釐米,手部的抖動很可能使鑰匙扣位置移動,無法確保槍枝與測試靶間正好是50釐米的距離,也無法保證槍枝處於水平射擊狀態。」由於上述爭議,庭審現場楊衛華等律師多次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律師喬峰先後多次代理過涉槍案件,他認為,評價此案的關鍵在於李某某銷售的這類槍形鑰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傷的危害性。「只有在達到兩個標準、一個結果時才能追究涉槍罪的刑責。兩個標準分別是1.8焦耳槍口比動能和發射器物可以達到致人死亡或傷殘的條件;一個結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的死傷,或者說製造者違背法律法規生產軍槍或民槍。」
喬峰律師認為,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鑑定槍枝的標準仍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他說:「目前,一些城市關於涉槍案的槍枝概念、標準、鑑定程序、鑑定依據、起訴和量刑等呈現出混亂的狀態。」
據了解,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槍形鑰匙扣」案並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