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形鑰匙扣」案開庭,槍枝鑑定標準再惹爭議

2020-12-26 新京報

2012年,廈門人李安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形如槍枝的4釐米長的金屬制鑰匙扣掛件(下稱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安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

這一案件曾在2018年引發過一輪對槍枝鑑定標準的爭論。近年來,我國採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非制式槍枝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相較此前採用的「射擊乾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有專家表示,這一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枝」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認為應該根據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12月15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庭審圍繞槍枝鑑定的程序、細節,槍枝認定標準等問題展開。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現場。圖片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視頻截圖

生產銷售「槍形鑰匙扣」被提起公訴

在李安龍好友張萬(化名)的記憶中,李安龍從小喜歡機械技術,高中時期就熱衷於研究手工模型,大學也選擇了機械製造專業。婚後,李安龍開了一家淘寶店,主要售賣3D印表機零件,工藝模型等。

據庭審中宣讀的李安龍口供,2012年,李安龍通過網際網路在國外購買了一個槍枝形狀的鑰匙扣掛件,並從2013年開始,委託生意夥伴許江華以買來的鑰匙扣為原型複製生產。

據鑑定報告,槍形鑰匙扣長度為4釐米。李安龍曾向張萬展示過仿製的槍形鑰匙扣,「個頭很小,只有中指一半長,扳機可以摁動,摁下去有摔炮一樣啪啪的響聲,尾部還帶著鑰匙環。」張萬說,李安龍告訴他,鑰匙扣是用鋅合金做的,硬度低,易變形,重量只有30克,可以當作裝飾物,自己打算賣它賺錢。

在李安龍妻子安寧(化名)提供的一份槍形鑰匙扣講解視頻中可以看到,鑰匙扣整體呈銀白色,握把處為黑色,外觀是縮小版手槍形狀,內部有小拇指蓋大小的轉輪等裝置。安寧稱,她聽李安龍說鑰匙扣可以安裝彈丸並發射出去,但沒有見他演示過。

據李安龍供述,經許江華聯繫,梁鋒的五金加工廠接下了槍形鑰匙扣的生產、組裝生意,最終成品被郵寄給李安龍,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和電商平臺上以2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有時,李安龍還會將摔炮中的火藥拆下來,做成自製「子彈」,免費送給買家。

一個叫郭嘉(化名)的買主在李安龍的淘寶店下單後,兩人互加了微信。郭嘉的妻子告訴新京報記者,丈夫也喜歡收藏機械模型等工藝品,他看到李安龍朋友圈裡槍形鑰匙扣的信息後萌生了興趣,做起了下線代理商,「賣一個鑰匙扣賺幾十塊錢。」

由於鑰匙扣形狀特殊,這樁生意曾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安寧向新京報記者表示,2015年8月末,廈門警方曾對李安龍出售的槍形鑰匙扣進行檢查,「但沒有通知我們不可以銷售,也沒有任何處罰。」

直至2018年,遼寧鞍山警方在網上巡查時,發現了一起涉槍信息,逮捕了有關嫌疑人,又在嫌疑人的聊天記錄中發現了一單槍形鑰匙扣的交易信息。

據起訴書,根據這條線索,2018年7月31日,鞍山警方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在廈門逮捕了李安龍,並在其家中與車內搜查出62隻槍形鑰匙扣和若干零件。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這62隻槍形鑰匙扣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製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枝,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隨後,鞍山警方還逮捕了許江華、梁鋒、郭嘉等人。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枝」等罪名,對李安龍、許江華、梁鋒、郭嘉等人提起公訴。經過一年多的審查,今年12月15日,該案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庭審。

李安龍製售槍枝鑰匙扣,長度為4釐米。受訪者供圖。

槍枝鑑定細節惹爭議,重新鑑定申請暫未通過

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李安龍等人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三天的庭審過程中,槍形鑰匙扣的鑑定細節成了各方爭論焦點。

庭審第二天上午,兩名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出庭質證,並表示經鑑定中心對送檢物質的檢驗,本案槍形物和特製子彈具備射擊功能,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具有危險性。

律師則首先對槍形鑰匙扣的尺寸問題提出了質疑。許江華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槍枝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徵明細表》規定,槍管內孔直徑應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槍枝口徑標準尺寸特徵,因此,槍管內孔直徑最低應為4.5毫米,但在鑑定書中,涉案槍形鑰匙扣內孔直徑僅為2毫米,不在明細表規定範圍內,因此不應該被認定為槍管。

但出庭鑑定人、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員於邀洋並不認同這一說法,他認為,該明細表對槍管內孔直徑的規定只是舉例,後面還有一個「等」字,因此槍管內孔直徑也可以低於4.5毫米。

對於這一爭論,曾代理多起涉槍案件並撰寫相關論文的廣東律師陳亮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安部《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了槍枝口徑應小於20毫米,但對於槍枝口徑應大於多少毫米,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雙方的說法都有道理,從法律角度來講,無法明確對錯。」

除了內孔直徑,槍口比動能鑑定過程也存在爭議。

槍口比動能數據是槍枝鑑定的一個關鍵點。這一數據能直接體現槍枝的殺傷力。要想測定它,需要向距槍口50釐米位置的測試靶水平射擊彈丸,以此測算彈丸所具動能與其最大橫截面積的比值。

周玉忠認為,由於李安龍給槍形鑰匙扣自製的彈丸直徑僅1.8毫米,而依據《法庭科學槍彈測速儀通用技術條件》,用於測算槍口比動能的槍彈測速儀僅能檢測直徑在4毫米至20毫米的彈丸,因此無法對該案過小的彈丸進行測速。

對此,在庭審中鑑定人員表示,「槍彈測速儀以前也測過4毫米以下的彈丸。」

此外,庭審中鑑定人員稱由於涉案槍形鑰匙扣太小,無法在危險槍枝發射架上進行測試,因此在測試槍口比動能時,採用了手持方式。

對此,李安龍的辯護律師楊衛華認為,這一測試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鑑定規程,會導致測算出的槍口比動能誤差過大,「由於鑰匙扣全長僅4釐米,手部的抖動很可能使鑰匙扣位置移動,無法確保槍枝與測試靶間正好是50釐米的距離,也無法保證槍枝處於水平射擊狀態。」

對於鑑定人員和辯護人員在槍枝鑑定細節上的爭議,陳亮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並未對槍枝鑑定的過程、具體方式有細緻規定,目前有關槍枝鑑定的細節問題,「仍處於模糊地帶。」

正是由於上述爭議,楊衛華等律師多次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對此,審判長表示需合議庭進行商討。截至庭審結束,該申請暫未通過。

律師稱填裝彈丸需拆開槍形鑰匙扣。受訪者供圖

槍枝鑑定標準存爭議,案件未當庭宣判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安寧曾收到一名網友轉發給她的槍形鑰匙扣威力測試視頻,視頻中鑰匙扣在近距離條件下發射,僅能使雞蛋殼移動幾釐米,不能將其擊破。

李安龍也在庭審中表示,自己始終認為「那就是個鑰匙扣,是個玩具。」

通過安寧出示的講解視頻可以看到,涉案槍形鑰匙扣設有擋板封死彈孔,還有一個被螺絲固定在槍體上的實心鼓輪,要想填裝子彈,需要卸掉螺絲,將鑰匙扣拆開,取掉實心鼓輪。

「沒有(真正的)槍枝需要整個拆散才能填裝子彈,這一結構說明產品設計之初就不是用來射擊的。」楊衛華說。

在本案中,槍形鑰匙扣鑑定出的槍口比動能為4.21焦耳/平方釐米至73.88焦耳/平方釐米不等。按照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非制式槍枝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即使不考慮上述對槍形鑰匙扣在鑑定過程、方式上的爭議,僅針對這一標準本身,律師和業界也多有疑議。

近年來,劉大尉走私武器案、天津趙春華氣槍案等數起案件都曾引發人們對槍枝鑑定標準的討論。陳亮表示,「業內人士普遍認為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數據過低,而這也是這些槍枝案件爭議的源頭。」

我國槍枝鑑定標準發生過變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曾撰文,2010年以前,我國採用「射擊乾燥松木板法」來做槍枝鑑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毫米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枝。」射擊乾燥松木板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鑑定為槍枝的數值是16焦耳/平方釐米。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後,槍枝鑑定改為使用「測定槍口比動能法」,鑑定標準的臨界點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降到1.8焦耳/平方釐米,將近10倍的降幅。陳志軍認為,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枝」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針對輿論質疑槍枝鑑定標準過低問題,公安部《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1.8焦耳/平方釐米這一數據,是根據實驗結果,並考慮到各種差異性因素,基於對眼睛的致傷力的考量得出的,是由許多專家經過多年研討制定出來的。

陳亮也認為,鑑定標準的變化也具有一定合理性,「1.8焦耳/平方釐米作為一個具體數值,衡量槍口比動能時相當精準,有利於快速鑑定槍枝。相反,松木板射擊實驗因松木板選材、人員操作等因素會導致槍枝鑑定結論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中國刑警學院痕跡檢驗技術系副主任呂曉森在媒體採訪中說道:「對於輿論認為我國槍枝認定標準偏低的問題,不能僅僅比照一個參數,還要看到各國的社會治安環境、槍枝使用情況等方面的差異。」呂曉森表示,他曾出過不少持槍殺人現場,近年來,殺人案件數量確實大幅度減少,對社會治安環境的改變,也應該是槍枝認定標準調整的考量因素。

不過,季峻在介紹媒體採訪時也表示,「1.8焦耳/平方釐米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他認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

12月17日晚10點,「槍形鑰匙扣」案件庭審結束,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記者 馬延君

編輯 王婧禕 校對 吳興發

相關焦點

  • 「槍形鑰匙扣」案近日開庭 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
    近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並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認定?今年12月15日,「槍形鑰匙扣」案件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圍繞槍枝鑑定的程序、細節,槍枝認定標準等問題展開。
  • 「槍形鑰匙扣」案近日開庭,當事人妻子及律師發聲
    近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並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認定?  「槍形鑰匙扣」案近日開庭  引發社會關注  今年12月15日,「槍形鑰匙扣」案件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圍繞槍枝鑑定的程序、細節,槍枝認定標準等問題展開。
  • 廈門男子售賣4CM「槍形鑰匙扣」,涉嫌非法買賣槍枝,逮捕已開庭
    2020年12月26日,又有媒體爆料一起類似的案例,福建廈門一位名叫李安龍的男子,因為仿製和銷售4CM的「槍形鑰匙扣」,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枝。此案於12月15日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槍形鑰匙扣」非仿真槍,那麼它也屬於槍枝範圍嗎?庭審主要都在圍繞槍枝的鑑定和認定標準等問題,經過三天的一審,最終法院沒有宣判審理結果。
  • 男子買「槍形鑰匙扣」被捕 妻子:彈藥和火柴頭成分一樣
    2012年,廈門人李某某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裡米長的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近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並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認定?
  • 廈門男子製售4CM「槍形鑰匙扣」,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你怎麼看?
    2012年,廈門人李某某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釐米長的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近日,「槍形鑰匙扣」案件一審開庭,歷經三天審理,最終法院並未當庭宣布判決結果。槍枝鑑定標準再次引發熱議,究竟應如何認定?
  • 男子售賣「槍形鑰匙扣」案將開庭,長度僅為4cm,引起網絡熱議
    2012年,廈門人李安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形如槍枝的4釐米長的金屬制鑰匙扣掛件(下稱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31日,李安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這一案件曾在2018年引發過一輪對槍枝鑑定標準的爭論。
  • 「央廣網評」「槍形鑰匙扣」案開庭 可成為生動普法課
    福建一名男子從國外購買了一把形如槍枝的4釐米長的金屬制鑰匙扣掛件,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該男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逮捕。鑰匙扣還是槍枝?鑑定標準在當時引發爭議討論。時至今日,此案還沒有判決結果。
  • 網上賣槍形鑰匙扣被抓,玩具與犯罪的界限在哪裡
    近日,一位在網上販賣槍形鑰匙扣的小老闆李某,以販賣槍枝的罪名被捕,該案在鞍山法院進行審理。據悉,該批被查扣的槍形鑰匙扣長約4釐米(大拇指長度),重量約30克,不到一個雞蛋大小的分量,該鑰匙扣被認定為轉輪手槍,經營者李某被批捕。
  • 兩人售"槍形鑰匙扣"被刑拘 賣的是槍還是鑰匙扣?
    10月1日晚,遼寧鞍山警方作出回應,根據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的鑑定報告,送檢的檢材(槍形鑰匙扣)是以火藥為動力自製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枝,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枝。章華的辯護律師楊衛華認為,儘管按照法律規定,此槍形鑰匙扣達到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枝認定標準,但該鑰匙扣直徑只有4釐米,根本無法握把,槍枝認定標準在適應具體案情時應有所變動。
  • 男子售賣4釐米「槍形鑰匙扣」被捕?你上當了…
    當時噴哥就怒了,什麼玩意兒都是,不把人當人是吧?想抓就抓是吧?忽然我轉念一想,不對啊,就槍形鑰匙扣這種玩意兒,路邊的商場就有,某寶一搜更是成片成片,別說槍形了,原子彈形都有!你說有些司法機關可能壞,我絕對信,你要說到他們蠢,抱歉,那就可能是你的問題了。
  • 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鑑定為槍枝案二審:社會危害小,從輕判罰
    江西籍夫婦王太平、胡敬因網售高壓氣瓶被鑑定為槍枝散件,被判非法買賣槍枝罪,一審分別獲刑14年和13年。11月5日晚間,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胡敬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濮陽中院」)已於當日對此案二審宣判,胡敬和王太平分別被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和3年。
  • 男子售"槍形鑰匙扣"被刑拘,賣的是槍還是鑰匙扣?你怎麼認為…
    現代社會早已不是「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即使你親眼所見,也未必是真的……前不久一個微博名稱為「左輪鑰匙扣玩具槍蒙冤」的用戶,聲稱鞍山公檢法製造冤案自己的丈夫因為製作迷你槍型鑰匙扣而被逮捕。▲左輪鑰匙扣威力一時間,在微博掀起來一番「真槍假槍何時休的」大討論:首先讓我們先來看視頻了解一下「迷你槍型鑰匙扣」威力:
  • 玩具店裡賣玩具槍被判刑十年 申訴多年後法院決定再審
    他初中畢業,長期在縣城務工,不能理解玩具槍怎麼成了槍枝。代理過多起仿真槍案件的律師周玉忠當年在網上看到景安邦的求助信息後,代理了景安朋一案。他認為,該案的核心正是玩具槍為何能被鑑定成真槍。法院裁判的關鍵證據是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槍枝鑑定書》,鑑定標準則是公安部確定的。
  • 通廁器槍枝案重審8小時:握把該不該認定為槍託?
    7月30日,「通廁器握把被認定為槍枝散件」案重審開庭。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辯護人楊衛華律師處了解到,庭審進行了8個小時,並未當庭宣判。其辯稱,委託楊銘生產的是通廁器配件,並非槍枝配件,其他人也是以通廁器的名義向其購買的。另外他強調,自己有通廁器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明生產的通廁器配件是合法的。姜志平辯護人提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製造的是槍枝配件,認為姜志平在槍枝愛好者群裡發布通廁器配件是為了擴大銷售,並非銷售槍枝配件。
  • 玩具槍入獄者:男子售賣仿真槍被判入獄十年 馬桶通廁器也成"槍枝"
    除了玩具槍,他還賣遙控汽車、積木、芭比娃娃、橡皮泥等兒童玩具,和市場裡其他小店沒有什麼不同。2013年3月,景安朋被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指控。檢方經鑑定認為,景安朋出售給青州人李秀蘭的17支仿真槍中,12支為槍枝。此「槍枝」的鑑定標準來源於2010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
  • 男子突然被抓進公安局,只因他售賣槍型鑰匙扣,其中到底有何危害
    來源:青海衛視導語: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在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會有一攜帶鑰匙扣的習慣。許多人可能會問鑰匙扣就不是個平常的事兒嗎?但是我告訴你,如果有人因為鑰匙扣進了公安局,你相信嗎?男子因出售槍型鑰匙扣被警方帶走一個小小的鑰匙扣卻讓製造者被警方帶走,這到底又是一個什麼樣的鑰匙扣呢?為什麼又成為了違法的憑證呢?據了解,一名男子在網上出售槍形鑰匙扣,被警方逮就該該槍形鑰匙扣長約4cm,僅為中指一半長。這一看似的普通的鑰匙扣,怎麼會被劃分為槍枝呢?大家對此世界又是如何看法的呢?我們採訪幾個路人對此事的看法。
  • 廈門男子販售手槍鑰匙圈被捕,警察:他涉嫌非法買賣槍枝
    廈門男子李安龍,自2012年起在網路上販售4公分長的手槍型鑰匙圈,沒想到在2018年時,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依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為由逮捕,而 整起事件於15日開庭審理
  • 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控買賣槍枝,一審二審均獲刑
    2018年8月,河南省濮陽市範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胡敬等人一案。檢方指控,胡敬通過網絡售賣的高壓氣瓶經鑑定為氣槍散件,她和丈夫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起訴書顯示,自2017年7月份以來,胡敬共通過網絡售出26個高壓氣瓶,其中王太平負責打包和郵寄的就有18個。警方還在他們租住的屋內搜出309個高壓氣瓶和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高壓氣瓶、消音器等。
  • 【記者調查】玩具槍入刑案件緣何多發?
    而起因是因為葉某購火柴槍給孩子當玩具,卻被鑑定為槍枝。類似案件頻發,「玩具槍入刑」是門檻低還是監管缺失?如何防範?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  因玩具槍獲刑案件頻發   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成為涉槍案件嫌疑人出入罪刑之門的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