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贛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教師猥褻學生一案,被告人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時被禁止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看護等職業。
檢察機關指控,2018至2019期間,李某某在教室或其宿舍內,通過觸摸敏感部位等方式,多次猥褻多名女學生,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情節惡劣。為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教育保護領域向法院建議判令從業禁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什麼是從業禁止
從業禁止,又稱職業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實施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以預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這種措施,是刑法從預防再犯罪的角度針對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規定的一種預防性措施,屬於非刑罰處罰措施。
違反從業禁止的法律後果
從業禁止的時間和內容在判決書中一經明確,即具有強制性,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從業禁止的決定的,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罰,如果因違反從業禁止決定受到行政處罰後又違反的,或者違反從業禁止決定且在從業過程中又有違法行為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