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張仲娟、寧宇
「我不喜歡這個法官,申請迴避!」「法官和原告姓氏相同,申請迴避!」……申請迴避事由千千萬,總有一種讓你意想不到。
近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石某與被告某物業公司、潘某、某攝影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潘某在庭詢時當場提交迴避申請書,要求更換男法官審理本案,理由是本案屬於下水管道堵塞導致滲水事故引起的糾紛,男性在安裝、維修下水管道方面更有經驗,因此要求更換男法官審理本案。
後經進一步核實潘某的迴避事由,潘某的訴訟代理人亦明確表示要求所有女法官迴避。
由於上述理由不屬於法定迴避情形,潘某的迴避申請被花都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法院介紹,迴避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它的意義在於維護程序正義,確保司法公正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需要申請迴避呢?法官來告訴你——
一、迴避的對象
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還有負責執行工作的執行員。
二、迴避的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三、迴避申請的時間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四、迴避決定的程序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五、迴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
責編 | 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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