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見過哪些
醉酒後做出的
令人窒息的操作?
重慶涪陵有位「奇人」
醉酒後不聽同事勸阻酒駕結果車開翻了反而報警舉報自已和同事都酒駕
一起來圍觀一下吧
「我酒後駕車,不小心把車開翻到路邊田裡。」11月28日下午,涪陵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新妙公巡大隊接到駕駛人雷某報警。雷某同時舉報其同事王先生也存在酒駕行為。
接警後,民警高度重視,立即出警,輾轉聯繫後,在涪陵區大順鄉雷某租賃屋樓下找到雷某和被舉報的王先生。此後,民警在雷某指引下找到四腳朝天翻覆於新大路4公裡400米路段的肇事車輛。民警對雷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為151mg/100ml,
雷某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
對被舉報人王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為0mg/100ml,不存在酒後駕車行為。民警表示,駕駛人主動報警自己酒駕,同時舉報同事酒駕,這事他們也是首次遇見。經對雷某及當天同桌飲酒同事的調查詢問,
民警才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
原來,當天中午雷某與工地上的幾個同事聚餐,席間觥籌交錯喝了兩杯半白酒,隨後另外的同事駕車來把一桌人帶到雷某的租賃房休息聊天。期間,雷某突然表示要駕車回武隆老家。包括王先生在內的幾個同事極力相勸。
但酒勁上頭的雷某「藝高人膽大」,說出門逛逛,就乘機駕駛著自己的車輛往新妙高速收費站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事發路段時,雷某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從車中爬出後,雷某當即給王先生打電話,讓他駕車來接自己回出租屋。
翻車現場
當王先生駕車與同事到現場後,對雷某不聽勸阻駕車釀事故表示氣憤,雙方為此發生爭執。氣頭上的雷某當即撥打110報警稱自己酒駕發生單車事故,也舉報中午一起吃飯,現又駕車來接他的王先生酒駕。然而事後證實,當天吃飯的一桌人確實幾乎都喝酒,唯獨王先生沒有喝。
目前,雷某涉嫌危險駕駛已被交巡警支隊新妙公巡大隊立案偵查,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看到這裡,蜀黍要囉嗦幾句
首先,蜀黍要對王先生提出表揚
原因有二
1.嚴格執行了「開車不喝酒」
1
2.對雷某酒後駕車的行為進行了勸阻
2
不要忽視了王先生勸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同桌飲酒導致發生事故的,共同飲酒的人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申2073號
史天奎、王丹一行四人駕車至高永國家吃飯,史天奎與高永國一同飲酒吃飯。飯後史天奎駕車攜帶王丹、史某、馮某從濱海新區返回寧河途中,發生車禍,致使史天奎傷重不治死亡。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酒駕致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侵權案件。史天奎、王丹一行四人駕車至高永國家吃飯,史天奎與高永國一同飲酒吃飯。飯後史天奎駕車攜帶王丹、史某、馮某從濱海新區返回寧河途中,發生車禍,致使史天奎傷重不治死亡。首先,史天奎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酒後駕車具有危害他人和自身的風險,但其在酒後仍駕駛車輛,對於車禍的發生應當負有完全責任。
其次,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高永國作為同飲者,在知曉史天奎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其飲酒;且在王丹、史天奎一行四人回家時,亦未對史天奎飲酒後可能駕車的行為進行有效提醒和制止,高永國屬於「不履行其他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認定是正確的。
第三,王丹作為與史天奎同行的有駕照者,其雖未參與飲酒,但返程中明知史天奎已經飲酒,仍放任史天奎酒後駕車,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故王丹相比較高永國過錯較大,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二審法院鑑於王丹、高永國對損害的發生過錯程度不同,在綜合考慮各自過錯大小的情況下,酌情確定為高永國承擔三被申請人因史天奎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5%的賠償責任,責任分析準確,確定責任的比例恰當,本院予以支持。
大家看明白了吧,勸阻是必須的!
對雷某,蜀黍也有話說,他的錯誤有三
1.違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1
2.不聽勸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2
3.出事故後對勸阻的朋友倒打一耙
3
直率坦言、勇於當面指出朋友的缺點錯誤,敢於為「頭腦發熱」的朋友「潑冷水」的人,是為諍友。《孝經》云:「士有諍友,則身不離於令名。」
有王先生這樣的諍友,
是雷某的幸運,
然而他卻沒有珍惜,
真是可悲可嘆!
也請諸君酒前酒後三思
還是那句話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願大家都出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