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進一步增強廣大婦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識,保護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貴州省婦聯開設了「黔妹妹」反家暴小課堂。
今天,由省婦聯公職律師、《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起草組成員王曉翠以《你眼中的「家暴」就是法律定義的「家暴」?》為題,為您理清家暴認知中的誤區。姐妹們,還等什麼趕緊轉載收藏,學法懂法用法保護自己及身邊人!
3月1日,《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省開始正式施行,今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實施四周年的日子。
▲沙畫版:手把手教你用《反家庭暴力法》保護自己
隨著反家暴宣傳的深入,家暴受害者群體開始勇敢站出來說「不」,社會公眾也對家暴的危害有了共識。但在回應家暴諮詢、處理家暴個案時,筆者發現大眾眼中的「家庭暴力」並不一定是法律所定義的「家庭暴力」,其間有一些認知誤區。筆者結合多年從事省婦聯公職律師實踐,以及作為《條例》起草組成員在起草論證過程中的所見所聞所思,為讀者釐清誤區。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
我省某媒體曾在某次報導家庭暴力事件時,在文中寫道「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時常會聽見有人說,「你敢打老婆,知道嗎?這個是犯罪,要被抓起來的!」
家庭暴力屬於犯罪行為嗎?
在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家庭暴力」並不是我國刑法規定中的一項罪名,因此不能稱之為犯罪。同時依據《反家暴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據此可將家暴行為稱為「違法行為」。
在具體處理涉及家暴的投訴案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家暴的表現形式,可能觸犯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遺棄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罪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冷暴力=家庭暴力?
施女士到省婦聯反映,其丈夫長期對她不理不睬,回家後便玩手機、打遊戲,目前已經持續一個月未同她交流,讓她精神上十分痛苦。她認為這個是丈夫對自己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諮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離婚,並且要求丈夫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
冷暴力是近幾年來公眾熱議的家庭現象,其表現形式多為通過冷淡、輕視、放任、疏遠和漠不關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傷害。
而《反家暴法》上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因此,冷暴力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律定義上的家庭暴力。
在起草《條例》時,有很多人建議可否把「冷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寫入條文中?但最終沒有被採納,這主要是因為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應當具有普遍適用性、客觀性、可操作性。
「冷暴力」雖然是當前破壞家庭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家庭生活尤其是婚姻生活冷暖自知,主觀感受因人而異,無法統一標準去衡量。即使寫入法律條文,如何落實也是很大的問題。
但在一些法定情況下針對某些特定人群實施的「不管不顧」的冷暴力行為可以視為家庭暴力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強制報告義務」規定中提到的「疑似家庭暴力」行為,其中就有「忽視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嚴重影響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二是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遺棄罪」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
簡而言之,冷暴力如果進一步對家庭成員造成了心理上、特別是身體上的創傷,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才認為冷暴力等同於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家人暴力?
劉先生給省婦聯微信留言,他和其堂哥同住一個村,前幾天因為一些口角糾紛,堂哥、堂嫂衝到他家裡來,對他和妻子進行毆打。他詢問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家庭暴力,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特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但「家庭成員」的範圍沒有在條文中進行明確。
在我省開展《條例(草案)》的論證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家庭成員」範圍過於廣泛,不便於在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暴力」作出準確判斷,建議可在我省的條例裡進行明確。
為此起草組在結合司法實踐,並學習借鑑國家和外省的有關規定後,最終將「家庭成員」的範圍確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等。另外,家庭成員以外因同居、監護、寄養、扶養等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條例》。因此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同居暴力」亦適用反家暴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據此可以看到「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是在以血緣、姻親為紐帶形成的最親密親屬關係基礎上更強調「同一屋簷下」所發生的暴力行為,這樣更符合現實情況。
綜上,上面諮詢案例中的雙方不符合《反家暴條例》中「家庭成員」的範圍,不能以家庭暴力為由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認知誤區」的產生,有時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有時是因為實際生活中出現了,但是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而這往往會推動法律的進步和完善。
例如,《反家暴法》出臺前,家庭暴力的定義主要依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它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從這裡看「家庭暴力」主要指對身體採取了暴力或者限制措施,即身體暴力。
隨著「精神暴力」的危害性日趨引起重視,公眾要求將其明確為家暴表現形式的呼聲越來越高,最終被《反家暴法》採納,它明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我省《條例》在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關於強制報告制度上列舉的家暴行為和疑似家暴行為,是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法定家暴表現形式進行了更明晰化描述,其中第二十二條所列舉的「(一)忽視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嚴重影響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二)故意以體罰、有病不治、凍餓等方式,給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三)強迫或者唆使乞討、從事危險性表演等的;(四)其他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行為。」和第二十三條強調的「遭受強迫婚嫁等以暴力行為幹涉婚姻自由的」,這既具化了家庭暴力的內涵,豐富了外延,也減少了誤區的產生,推動了法律的完善。
筆者還時常處理涉及「離婚暴力」(「分手暴力」)的個案,即離婚或者同居關係解除後(通常是因為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或者分手的),施暴者仍然死纏爛打,給受害人造成極大困擾。此類情況尚不屬於法定家暴範圍,因此實際中按照普通人身傷害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如果能此類行為能列入法定家暴範圍,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近期,在其它省(市)對這塊有所突破,出現了對「離婚暴力」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個案。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的真諦是實踐,它會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民的呼聲而不斷完善和進步。也許在不久的將來,你的認知被立法工作者所採納成為法律條文,到那時,你「眼中」的也就是法律所「定義」的。
王曉翠
人物簡介:省婦聯公職律師、省律協理事、《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起草組成員
貴州省婦聯新媒體中心出品
來源丨省婦聯權益部 王曉翠
編輯丨龍乙潔
責編丨李文娟
審核丨侯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