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訊(記者 劉美君)11月24日,據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辦法》提出,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辦法》正式發布前,中國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徵求到的意見逐條進行了仔細研究。正式發布的《辦法》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作了優化調整,並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完善。
《辦法》共計7章76條,本次修訂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了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準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市場準入工作管理,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2015年,原銀監會出臺《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託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信託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本《辦法》,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二、本次修訂《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結合前期出臺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本次辦法修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三、本次修訂《辦法》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四、《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銀保監會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並提供了寶貴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採納,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進行了修改。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千龍網訊(記者 劉美君)11月24日,據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辦法》提出,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辦法》正式發布前,中國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徵求到的意見逐條進行了仔細研究。正式發布的《辦法》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作了優化調整,並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完善。
《辦法》共計7章76條,本次修訂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了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準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市場準入工作管理,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2015年,原銀監會出臺《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託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信託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本《辦法》,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二、本次修訂《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結合前期出臺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本次辦法修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三、本次修訂《辦法》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四、《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銀保監會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並提供了寶貴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採納,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進行了修改。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