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刊財經
作者:紅兵
1月7日晚間,ST新光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已於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7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3號)。至此,ST新光在2019年3月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一事終於有了官方結論。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達,標誌著證監會對此案調查、審理的完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買入ST新光,並在2018年10月31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依法維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郵箱,參加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徵集活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證監會查明,2017年5月12日,ST新光子公司浙江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地產)與南國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某豆)籤訂《合作意向協議》,擬受讓南國某豆持有的無錫匯某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在虞雲新的安排下,萬某地產以支付股權收購款的名義,分別於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向南國某豆劃轉共760,000,000元資金,之後南國某豆通過無錫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款項最終劃轉至ST新光控股股東新光集團,由新光集團實際佔用,該金額佔ST新光2017年底浄資產9.46%。上述事項發生後,ST新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直至2018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實。
此外,ST新光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的重大擔保,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以及與其子公司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假借債務轉移的方式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等違法行為。
證監會認為,ST新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ST新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實控人周曉光、虞雲新夫妻二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公司胡華龍財務總監、時任公司監事張雲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對於周曉光、虞雲新指使、安排新光集團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等情節,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周曉光、虞雲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並對二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月7日,ST新光董事會已收到周曉光、虞雲新二人的書面辭職報告,二人擬辭去公司一切職務。ST新光表示,周曉光女士、虞雲新先生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儘快完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補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