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女,漢族,1982年11月1日生,住常州市武進區。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江蘇常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某,男,1981年3月2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常州市武進區。201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常州市武進區看守所。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以武檢一部刑訴〔2020〕7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強制猥褻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涉及個人隱私,本院不公開開庭並進行了合併審理。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黎娜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託代理人陳海峰,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強制猥褻、強姦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湯某與妻子蔣某離婚並辦理了離婚手續,後其對離婚產生悔意,欲與蔣某立即復婚,但未得到蔣某的同意。2020年5月16日7時許,被告人湯某在常州市武進區內,手持水果刀逼迫被害人蔣某與其復婚,後又持刀強迫被害人蔣某幫其口交,並用自己手機拍攝該口交視頻。
2020年5月20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湯某懷疑被害人蔣某與祁某某有不正當關係,遂駕車尾隨被害人至常州市武進區,故意開車追尾被害人所乘坐祁某某的汽車並對祁某某毆打。被告人湯某又強行將被害人蔣某拖下該車帶至自己的車上,在車上使用菜刀、拳頭對被害人蔣某進行毆打;後又將被害人帶至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湖濱路南玻賓館房間內,強迫被害人蔣某幫其口交,並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湯某用其手機拍攝視頻一段。
二、故意傷害
2020年5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湯某為復婚,將被害人蔣某騙至其租住地常州市武進區恆大翡翠華庭8幢510室內,奪走被害人的手機後,以散播其口交視頻相威脅、逼迫被害人承諾復婚未果,遂通過被害人的手機將該視頻轉發至被害人微信內新城南都業主1群、黨員先鋒聯盟群等五個微信群內,破壞其名譽;後又持刀威脅,在被害人仍未承諾復婚的情況下,持刀將被害人蔣某臉部劃傷,致其左臉部多處瘢痕,累計長度16.2釐米。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蔣某所受之傷構成輕傷一級。事發後,被告人湯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後自行前往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馬杭派出所投案。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相應的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湯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建議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要求被告人湯某賠償醫療費、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183982.56元,並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湯某供認了起訴指控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
一、強制猥褻、強姦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湯某與妻子蔣某離婚並辦理了離婚手續,後其對離婚產生悔意,欲與蔣某立即復婚,但未得到蔣某的同意。2020年5月16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湯某在常州市武進區內,手持水果刀逼迫被害人蔣某與其復婚,後又持刀強迫被害人蔣某幫其口交,並用自己手機拍攝該口交視頻。
2020年5月20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湯某懷疑被害人蔣某與祁某某有不正當關係,遂駕車尾隨被害人至常州市武進區,故意開車追尾被害人所乘坐祁某某的汽車並對祁某某毆打。被告人湯某又強行將被害人蔣某拖下該車帶至自己的車上,在車上使用菜刀、拳頭對被害人蔣某進行毆打;後又將被害人帶至常州市武進區牛塘鎮湖濱路南玻賓館房間內,強迫被害人蔣某幫其口交,並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湯某用其手機拍攝視頻一段。
二、故意傷害
2020年5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湯某為復婚,將被害人蔣某騙至其租住地常州市武進區恆大翡翠華庭8幢510室內,奪走被害人的手機後,以散播其口交視頻相威脅、逼迫被害人承諾復婚未果,遂通過被害人的手機將該視頻轉發至被害人微信內新城南都業主1群、黨員先鋒聯盟群等五個微信群內,破壞其名譽;後又持刀威脅,在被害人仍未承諾復婚的情況下,持刀將被害人蔣某臉部劃傷,致其左臉部多處瘢痕,累計長度16.2釐米。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蔣某所受之傷構成輕傷一級。事發後,被告人湯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後自行前往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馬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湯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蔣某的陳述筆錄,證人徐某、潘某、祁某某、湯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公安機關的案發抓獲經過證明材料、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搜查筆錄、照片、情況說明、離婚證、離婚協議、視頻及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制猥褻婦女,並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應數罪併罰,並應承擔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湯某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強制猥褻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湯某賠償醫療費、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賠償範圍與標準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要求被告人湯某賠償後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因未實際發生,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湯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
二、被告人湯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349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